Re: [問題] 調解委員會主席的解釋與律師的解釋不同

作者: juihua (蔚藍海岸)   2019-09-04 10:17:53
※ 引述《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之銘言:
: ※ 引述《juihua (蔚藍海岸)》之銘言:
: : 如題,當事人間發生土地佔用問題,進行調解,
: : 調解書內容如下:
: : https://imgur.com/hHBxq4z
: : 對造人在聲請人(地主)的土地,蓋了一個未保存登記之建物,
: : 聲請人希望對造人拆屋還地,或對造人放棄建物之所有權利,由地主自行拆屋。
: : 經過調解,成立條件如下:
: : 一、對造人戶籍從建物遷出,並拋棄建物內所有物品之所有權。
: : 二、對造人同意拋棄旨揭建物之所有,由聲請人自行處理。
: : 三、兩造放棄其餘民事求償權。
: : 現在問題來了,對造人他不願意配合房屋稅籍資料移轉給地主,請問地主有權自行拆屋嗎?
: : 地主先詢問調解委員會主席,主席說地主可以根據調解書內容自行拆屋,
: : 後來地主詢問律師,律師認為地主沒有稅籍自行拆屋,可能會有刑事毀損的問題。
: : 請問調解委員會主席跟律師誰說的比較正確?
: : 對造人說調解書內容裡沒有寫到稅籍資料,所以他沒有必要配合,是這樣嗎?
: : 謝謝!
:   首先,我要說的是這個調解書內容寫得很爛!因為並沒有辦法真
: 正解決聲請人想要解決的問題。
:   房屋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除之權限。而房屋
: 戶口設籍之人或占有人,非必為房屋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故不
: 能僅憑戶籍設於系爭房屋,或占有該房屋,即認該人有事實上處分權
: ,而命其拆屋還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要旨
: 參照)。
:   本件土地所有權人目前並非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事
: 實上處分權人,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並無拆除權限。又調解書
: 上並無明文約定允許土地所有權人拆除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土地所
: 有權人如果自行拆除該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的話,可能會觸犯《中華
: 民國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之建築物(要注意喲!這一條是非
: 告訴乃論之罪)。
:   我是認為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報違章建築,請政府人員以公權
: 力來拆除,比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當初在調解時,對造人希望不要花錢拆屋,所以答應拋棄建物之所有,
由聲請人自行處理,聲請人想要住還是要拆都可以
然後對造人就擅自拆掉水表及電表,連門牌號碼都拆掉(不知怎麼拆的)
現在聲請人想要住,屋內沒有水電,想要恢復水電跟門牌也沒有權利
原因在於對造人只答應拋棄建物之所有,沒答應拋棄稅籍
對造人利用稅籍資料對建物進行事實上處分權,架空聲請人的所有權
聲請人不能住也無法處理,請問聲請人接下來要怎麼辦?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9-04 11:10:00
我最後兩行有寫,申報違章建築,請政府來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04 12:15:00
住,不一定要有門牌,沒門牌還是可以住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9-09-04 13:07:00
基本上你要賣一個被人占用房子的土地~除非新地主已經接受並知悉相關風險~不然你之後也只會被新地主告而已申報違章建築是可以~但是以我們政府目前拆違建的效率呢.搞不好到下一代還沒排到期日來拆除...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04 13:09:00
另外,照調解的內容,對方是 "拋棄物品所有權"不代表產權移轉給你而且,第二條寫的是 "聲請人自行處理"對造人無義務再配合你的需求,做其他的動作,不是嗎??你要水要電要門牌? [自己想辦法] 啊....不然,就去辦補照,或者是拆掉重新請建照,不就得了?請搞清楚,聲請人 "要住,隨時可以住"你要請水請電,都有方式可以申請非住宅用水及用電至於門牌,就看本事了....這年頭,沒有錢辦不到的事情,唯一辦不到的情況應該就是 "錢不夠多"個人認為,不要再期待,稅籍會無償轉給你啦產權移轉?? 看起來,頂多就是無主物先占,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9-09-04 13:18:00
新地主既然知道也接受還要自己解決~那你還煩惱什麼?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04 13:19:00
沒有用啦,調解已經成立,你要憑啥廢掉調解結果??不都講了,錢的問題換言之,個人從文章串來研判,感覺到的是原PO(假如是原地主)希望取得房子全部的權利,然後加價賣給新地主(讓新地主可以入住,有門牌,有水有電)新地主還有權可以去翻占用人跟原地主之間的調解結果???上面寫的 [調解成立] 難道寫假的??第三條 兩造放棄其餘民事求償權 寫假的???想要連房賣,就把錢吐出來一些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9-04 13:34:00
調解書寫壞了...所以這就是不委任專業人士的問題啊
作者: juihua (蔚藍海岸)   2019-09-04 14:01:00
可是法院可以再上訴,調解寫壞了卻不能申訴
作者: yesohya   2019-09-04 14:11:00
juihua內容是妳親筆簽名同意的 調委並不兼具帶寫如同專業律師一樣精美條文的公用 妳需要 調解時要自備啊 = =
作者: juihua (蔚藍海岸)   2019-09-04 14:29:00
有問過2個律師,都說法律實務上調解書寫這樣沒問題2個律師還特別強調說稅籍一點都不重要,才放心的2個律師還非常肯定地說,建物要住要拆都沒問題,有法官核定對造人不履行的話,還真的沒想到該怎麼搬
作者: yesohya   2019-09-04 14:49:00
不是花錢寫出來的法律意見書都聽聽就好 XD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9-04 15:38:00
有付費諮詢嗎?
作者: juihua (蔚藍海岸)   2019-09-04 17:01:00
剛去區公所問第3位律師,獲得的解答跟之前的2位律師一致,都說調解書的內容沒有問題,意思很清楚,且經過法官的審核,聲請人擁有完整的建物所有權即事實上處分權,該建物已經是聲請人的財產,聲請人可住可拆不違法,若對造人不註銷或配合移轉稅籍給聲請人,就是沒有履行調解書的第二項內容,聲請人或新地主可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提告,律師建議我們先寄存證信函給對造人,要求對造人配合移轉稅籍比較快。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04 18:41:00
就聲請看看強制執行區公所就諮詢免費你自己自然怕怕。如果你花大把銀兩委任律師,傷腦筋的就不是你。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04 19:57:00
挺好笑的,調解秘書承認寫得不好?? 阿謀哩~~~要是今天有人拿把西瓜刀在我前面,就算他錯我也說他對原PO你自己才好笑,難道你看都沒有看,就簽名了???是你自己要多餘的權利行使,不是嗎???你對稅籍有問題? 拿這一份去告行政機關地方財稅局啊你對門牌有意見,拿這份去告戶政事務所啊對水對電有問題,就拿這份調解記錄去告管水管電的啊產權拋棄,又不代表稅籍有義務無償贈送給你稅籍是地方財稅局管的,你可以打行政訴訟強制移轉稅籍人家是 拋棄 而非 移轉你大可拆了房子之後,把相關證明備妥,送去稅務局註銷稅籍
作者: juihua (蔚藍海岸)   2019-09-04 20:19:00
m大,您的論述我也早就請教過律師們,基本上這一直都是我最關心的重點,律師們的解答是斷章取義對造人拋棄建物之所有,由聲請人自行處理,3位律師對這段話的見解一致,原本第1位律師擔心會有毀損罪的問題是因為沒看調解書,在看過調解書後,也認為沒有毀損罪的問題了律師們說因為行政機構比較保守,一定要看到稅籍移轉四個字才敢辦理,或是要你去行政訴訟,法院判決下來後依照法院判決辦理調解書的內容真的寫得不好,因為它太容易讓人斷章取義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04 22:00:00
反正你只有幾個選擇,原地打轉、跟對方重談調解、逕強執、另起訴、給專業賺…XD
作者: juihua (蔚藍海岸)   2019-09-04 22:11:00
感謝各位熱心的法律前輩提供意見,讓後學收穫良多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9-05 00:02:00
只能說免費的最貴。當初付費找一個真懂不動產物權的律師處理的話,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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