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家人在前陣子國道發生車禍(被對方從後面撞上)
發生地點是在苗栗的國道上面,對方好像是桃園人,家人戶籍在高雄
雖然家人沒什麼皮肉傷 但車子全毀了 必須報廢
目前對方一直在冷處理 所以想要用以刑逼民的方式 讓他好好出來面對
但有壹些程序上的小問題 想請教各位先進:
1.如果最後還是決定要告對方過失傷害罪是否可以在我們自己的戶籍地報案呢?
警察會故意推拖 要我們去苗栗派出所報案嗎?
我記得好像原告戶籍地的派出所就能受理的樣子
2.如果將來開庭,這種案子能申請移轉管轄,將案子轉到高雄嗎? 請問要事先申請嗎
在起訴之前就要申請 降是否會比較簡單呢?或者這種案子就只能以被告的戶籍地為主
感謝各位先進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