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人行步道用地車禍問題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6-20 21:34:19
※ 引述《banana321 ()》之銘言:
: 請問都市計畫法裡面的人行步道用地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人行道
: :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是一樣的東西嗎?
: 如果在這被車撞,是否有該條例之適用
: 謝謝
交通部91.07.05.交路字第0910040030號函
主旨:貴署轉據彰化縣警察局函為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經道路主管機
關核准供汽車通行使用,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
六款「駕車行駛人行道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是否牴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警署交字第0九一0一0四七三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所稱之「人行道」,於條例第
三條第三款已明文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
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請參考。
三、另查都市計畫「人行步道」乙詞,與前開條例相關條文所稱之「
人行道」乙詞並非完全一致,各該法規使用之名詞,其定義範圍
、使用目的等涉及各該法規之立法目的等,得有不同之定義;故
本案本部尊重貴部營建署相關釋示原則,惟是否可免除前開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六款處罰之適用,仍應以該用地是否非屬前開條例
第三條第三款所指「人行道」之定義而定。(交通部91.07.05.
交路字第0九一00四00三0號函)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6-20 21:39:00
這一個我有查詢到,不過他還是沒明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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