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釋字777關於「肇事」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5-31 18:15:32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
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
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
,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31 18:40:00
不 意思是只能多多宣導 不能用刑罰處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31 19:13:00
沒吧,意思就是J大說的那樣呀
作者: ablecoxjoe (匪舊)   2019-05-31 20:39:00
也不是不能包含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31 21:21:00
許多外國立法例就是認為對肇事無過失或無故意之駕駛人,亦有在場義務及救助義務。將來立法院修法通過肇事定義跟上述外國立法例一樣的話,大法官建議應該要廣為宣導。但實際上「廣為宣導」要怎麼做?大法官也只是建議而已。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31 22:12:00
感覺宣導是假議題,意見書看下來似乎沒有大法官有對這一點著墨,幾乎一致贊同這個立法,只是認為要就違反情節輕重做不同刑罰保護法益:多重法益;刑度→要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另外是以往最高法院認為故意肇事,例如說故意開車衝撞對方,之後逃逸的情況沒有185-4的適用,但釋字認為有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01 09:45:00
個人認為,大法官處理的不是很明確,然後那個故意。今年國考生應該很徬徨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6-01 11:55:00
對呀,好像就是著眼刑度調太高,要細緻化因應各種肇事逃逸的類型作不同程度的刑罰,但沒論述到說這個立法其實挑戰到刑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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