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文] 更新徵行政契約求償建議自出價14日截止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4-07 07:41:09
主旨: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案,徵求,求償訴狀建議
目前付費方式改為: 若您對案情有寶貴意見,請來信提供價格。
家人之案希望可在此尋得幫助。此部分為預計求償之三分之一,
希望可以藉此尋得適合之撰寫賠償部分訴狀律師。
本文共四部分,一、徵文方法,二、案情說明,三、需要了解處 四、可能有用資料
一、 聯絡方式
1. 請回站內信或寄至[email protected]。回信不會公開ID或姓名。
4. 目前付費方式改為:若您對案情有寶貴意見,請來信提供價格。
6. 向您回復確認後,請予銀行帳號供匯款,可能會後續請託撰狀。
7. 收文截止時間: 為下周日14號晚間12點前。
8. 希望未違板規,有其他意見問題請不吝提出或指正。
二、 案情說明
1. 公費生為原告,教育部為被告。
2. 公費生簽署契約後,於102年8月如期出國留學,中途因病住院,而後不得不於
103年5月中斷學業返國療養。返國後尚需復原及治療,但遭承辦人無契約依據
強加負擔。
3. 兩造公費留學行政契約並沒有因病中斷學業則取消資格之規定。也沒有因病中斷
學業應如何之相關規定。
4. 但返國後,教育部承辦人即自設規定,口頭告知要求原告,必須當下取得國外學
校同意未來入學之文件證明,才能提出申請,保留公費資格至未來入學日期為止
。否則會被取消公費資格。以上均無契約依據。
5. 原告相信承辦人說法為真,因憂慮會被取消公費資格,只好在虛弱中強撐照辦。
在返國後需要復原休養及後續治療期間,即,自104年至106年9月提出復學前
,一直在申請不同國外學校以取得未來入學許可。
6. 雖然原告復學修讀目標只有1間大學,為了依承辦人要求逐次取得入學許可,期
間逐次申請了3間不同校系的無條件入學許可。才能以入學許可所載之未來復學
日期,作為申請保留公費資格至未來日入學日期之依據。
7. 原告因病返國後,因被迫承擔繁重且不必要之申請學校作業手續,造成身心壓力
,返國後無法充分療養,使復原及後續所需治療遲延。
三、 需要了解之部分可能包含:
1. 成功求償可能性? 求償依據為何?
2. 是否可用違反契約附隨義務,債務不完全給付227,227-1請求賠償?
(本案應該不能用國賠第2條)
3. 求償撰狀時應注意哪些要件或面向?
4. 求償項目,主要為健康損害及精神賠償,應如何計算數額,及如何提出求償證據?可能
求償可能範圍?
四、可能有用資料
1. 被告未盡契約附隨義務,依民法第227負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按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
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
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
未盡此項義務,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參照)
「所謂附隨義務係指主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發展過程中,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依具
體情況所產生之照顧、通知、保護、協力及保守秘密等義務,其功能之一係使債權人之給
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之滿足。」(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上字第45號參照)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04-07 08:27:00
怎麼不先找教育部溝通,我看連爸爸重病中斷學業回台的都能上簽通融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4-07 09:44:00
求償? 當時直接放棄賠錢不就得了....我去買樂透時,老闆娘說 [買越多,中獎機率越多]可是我買了還是沒中,我可不可以求償??照網路上找到的 105年公費契約版本轉換以1次為限,這部分在契約上已經明文規定原PO所提第4~6點,不覺得很奇怪??第14條第二段不也寫明,擅自返國/轉學/變更留學領域出國後轉校轉換不限次數,你確定??那,那你又怎樣想告教育部求償???所以,你想告教育部什麼???既然沒有明確列出 因病 ,那就以現有條文來看處理方式應該沒錯吧...你不走轉學,你就是違約啦~~~你要不要看 18條???更何況,相關的契約負擔你一個都沒做大哥,是國家拿納稅人的錢給你唸書,也就是其他人的錢契約沒有因病? so ,難道契約內沒有其他適用條文嗎?像 18 條寫的 "或其他特殊情形" ,這不就是了???這是概括性的條文,你能說不適用在 生病 嗎??你上法院,教育部有也是拿這個出來至於你要不要做轉學保資格,那是你的選擇今天看來教育部承辦也是善盡告知義務你把告知 當作了 無契約額外負擔??那就好比,你生病了,別人告知你 多喝開水多休息結果你就猛喝開水,然後水中毒,你要告對方嗎?????建議你還是循正規途徑去尋求法律支援不然你可以問那位很愛嘴我的那位 s 大,他很厲害你把 "因病" 這個拿掉,你只要看契約內 有無中斷學業返國必須負擔的這一塊拿出來,那個就是當下你能維護的權利至於條文以外的裁量,那是行政機關的權限,你也沒得談就像一樓所提到的,敘明案由,打簽打報告,不見得不准但你把這些特准,當作是無義務負擔,不覺得很奇怪?那你現在反是要反咬教育部當時特准你拿東西出來保留是錯的嘍???你就把問題簡化不就得了?你不拿東西出來->結果會是怎樣拿東西出來->結果又是怎樣你"當時"可以二選一 ,而非事後說,你的選擇是受指示的我只能說,若契約沒有明寫因病.那就是單純回歸 "中斷學業你就必須要負擔賠償",就這麼簡單不會因為你因病中斷,就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大哥,我前面已經講了..."公費留學是拿納稅人的錢出國""當時的選擇權在你"損害賠償 前提是 "侵權" ,請問教育部 有侵權 嗎??你的 5 6 7 ,當時選擇放棄並且賠錢,就可以安心養病就這麼簡單.....還完錢,雙方解除契約,船過水無痕
作者: cears (抱彩虹睡覺)   2019-04-07 12:21:00
看你想求償的項目就知道沒有勝算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04-07 15:46:00
而且公費留學各領域是分開考試的不是你想轉或幹嘛就可以轉,必須合乎你當初申請的領域每一年的領域名額也都不一樣,基本上是考量國家外來可能所需的人才,而且這領域的人在國內是相對少的這部分每一年教育部會跟國內各大專院校做調查是說理工科基本上是不會去考公費留學的,因為給的錢根本不夠XD除非另有考量
作者: yesohya   2019-04-07 19:59:00
妳是不是少打個0?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4-07 21:17:00
經過這些拉吉拉雜的對話,也大概看懂原PO的訴訟目的是啥總之,不外就是要讓這個契約一直有效到他念完書為止100年版的契約書,16條已經寫明未經核准返國的責任而乙方有無依照16條申請轉換學校?? 當事人也沒寫明第16條已經明文寫清你"未經核准返國/轉學/變更領域"應該要負擔的責任報你快去找轉學學校,也只是給你一個緩衝機會給你機會跟方向,反倒現在成為你要反咬教育部的把柄?呵呵,你覺得你在法院上贏得了嗎???政府也不可能無限期讓你一直延至於你說沒有進委員會審議? 那...你有書面提交審議嗎?建議原PO自己再回頭看手邊的契約書,研讀一下都有本事通過公費留考並申請到學校這點讀契約書的本事,應該不會沒有吧.....好了,講完了,這五千摳,你自己留著,當作償還基金吧你有沒有照時間送交書面報告?你上面列的各項作為,都有在契約內的時間內嗎???若已經超過時間才送報告進來,直接駁回比較快從你的陳述來看,我個人不認為你有準時送報告既然在時效上已經逾期,你也沒什麼好主張了你送的書面表件,格式如不符應送項目,也是應該直接退件再者,根據第十六條規定,這些動作都應該在國外完成不是你擅自回國之後,再去找的,然後再遞件申請轉換上面寫的收件單位是 "向駐外單位提出申請"總之,你愛挑你想看的就拿去看,也應該沒啥律師會想接案因為,看起來就是踩到 "未經核准擅自返國"所以,你在違反這個大前提之下,想要爭取什麼呢??就請先說明自己有無踩到這個違約紅線好嗎???你的學業有無中斷,照契約精神來講,沒有太大關聯契約本身也有自費留學的延長戰選項
作者: hide1213xj (破壞 無謀 創造)   2019-04-10 14:09:00
行政契約不適用民法 是用行政程序法國賠的話要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教育部有行政裁量的權限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4-07 09:49:00
照網路上找到的 105年公費契約版本轉換以1次為限,這部分在契約上已經明文規定原PO所提第4~6點,不覺得很奇怪??第14條第二段不也寫明,擅自返國/轉學/變更留學領域出國後轉校轉換不限次數,你確定??那,那你又怎樣想告教育部求償???所以,你想告教育部什麼???既然沒有明確列出 因病 ,那就以現有條文來看處理方式應該沒錯吧...你不走轉學,你就是違約啦~~~你要不要看 18條???更何況,相關的契約負擔你一個都沒做大哥,是國家拿納稅人的錢給你唸書,也就是其他人的錢契約沒有因病? so ,難道契約內沒有其他適用條文嗎?像 18 條寫的 "或其他特殊情形" ,這不就是了???這是概括性的條文,你能說不適用在 生病 嗎??你上法院,教育部有也是拿這個出來至於你要不要做轉學保資格,那是你的選擇今天看來教育部承辦也是善盡告知義務你把告知 當作了 無契約額外負擔??那就好比,你生病了,別人告知你 多喝開水多休息結果你就猛喝開水,然後水中毒,你要告對方嗎?????建議你還是循正規途徑去尋求法律支援不然你可以問那位很愛嘴我的那位 s 大,他很厲害你把 "因病" 這個拿掉,你只要看契約內 有無中斷學業返國必須負擔的這一塊拿出來,那個就是當下你能維護的權利至於條文以外的裁量,那是行政機關的權限,你也沒得談就像一樓所提到的,敘明案由,打簽打報告,不見得不准但你把這些特准,當作是無義務負擔,不覺得很奇怪?那你現在反是要反咬教育部當時特准你拿東西出來保留是錯的嘍???你就把問題簡化不就得了?你不拿東西出來->結果會是怎樣拿東西出來->結果又是怎樣你"當時"可以二選一 ,而非事後說,你的選擇是受指示的我只能說,若契約沒有明寫因病.那就是單純回歸 "中斷學業你就必須要負擔賠償",就這麼簡單不會因為你因病中斷,就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大哥,我前面已經講了..."公費留學是拿納稅人的錢出國""當時的選擇權在你"損害賠償 前提是 "侵權" ,請問教育部 有侵權 嗎??你的 5 6 7 ,當時選擇放棄並且賠錢,就可以安心養病就這麼簡單.....還完錢,雙方解除契約,船過水無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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