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法第213條第3項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05 08:35:07
※ 引述《syes17522 (say夜使)》之銘言:
民法第213條修正理由:
我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然回復原狀,若
必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
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參考德國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後段之立法例,增設第三項,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
: 初次發文,謝謝平台。
: 想請問依據該法條,可以只要求費用,但實際上自己不去做回復原狀的動作嗎?
: 舉例:甲把乙的車撞爛,乙經修車行報價後向甲請求修車費用,但實際上乙沒有要修車,
: 只是要向甲拿錢而已。
可以,請看修正理由
: 因為邏輯上覺得有一點點奇妙,會不會有價額折損或其他類似的問題?希望和版上各位討
: 論,謝謝!
如果是維修之後車價下跌(交易性貶值),這部分是無法回復原狀,走215;
如果是維修要扣除折舊費用(以新換舊),這部分是因為新品換舊品受有利益,
要另外扣除,兩者是另外一個議題,
跟213條第3項的爭議無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05 08:37:00
還有折舊所獲得的 "不當得利"恢復原狀=>零件沒有義務用新的換 (注意"原狀"這個關鍵)所以修車費用,往往零件就會被依車體年份而折舊扣減至於原本的二手車價因事故所衍生的折損?這部分若沒有實質鑑價或者是實際賣出,法院鮮有判賠因為 "你又沒發生損失"車子還是繼續開,不是嗎?我舉個例,假設你的車,因為事故"現在鑑價折損30萬"但...你現在沒賣出,繼續開個十年....試問,這30萬的二手車價折損,還存在嗎????可能只剩下3萬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05 08:47:00
跟這條無關聯阿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05 08:49:00
二手車價折損確實跟213條3項沒啥關聯但原PO最末確實也是問到價值折損這一方面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05 09:08:00
簡單說就是回復原狀跟回復原狀是不是受有利益(以新換舊)要分開判斷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05 11:02:00
但法院通常會把修車後應算折舊(不當得利部分)扣除至於二手車價減損則是另外一回事
作者: syes17522 (say夜使)   2019-03-05 12:46:00
謝謝你們!我會再翻一下相關的書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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