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yes17522 (say夜使)》之銘言:
民法第213條修正理由:
我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然回復原狀,若
必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
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參考德國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後段之立法例,增設第三項,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
: 初次發文,謝謝平台。
: 想請問依據該法條,可以只要求費用,但實際上自己不去做回復原狀的動作嗎?
: 舉例:甲把乙的車撞爛,乙經修車行報價後向甲請求修車費用,但實際上乙沒有要修車,
: 只是要向甲拿錢而已。
可以,請看修正理由
: 因為邏輯上覺得有一點點奇妙,會不會有價額折損或其他類似的問題?希望和版上各位討
: 論,謝謝!
如果是維修之後車價下跌(交易性貶值),這部分是無法回復原狀,走215;
如果是維修要扣除折舊費用(以新換舊),這部分是因為新品換舊品受有利益,
要另外扣除,兩者是另外一個議題,
跟213條第3項的爭議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