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40條

作者: yencwater (水哥)   2018-10-18 18:36:49
大家好:
小弟有個疑問是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
這個法條的意思是公務人員如果覺得有必要,他可以找當事人當爪扒子…廖北啊的意思嗎
??如果當事人當了爪扒子…然後以後被莫名的蓋布袋怎麼辦?
以下為我發生的情況:
某日早上我和我朋友開著我的車去吃早餐,但因為我還在感冒,所以開車的人是他。
就在吃完早餐,我已經上車坐在副坐了。
我朋友在路旁抽菸,抽完菸就給他丟到了地上,就在這個時侯,被後面一台違規停紅線的
車子給拍下整個過程,然後檢舉到環保局去了。(被檢舉的照片我沒入鏡)
沒多久我就收到罰單了,所以我就跑去找處理我罰單的一位市府先生去證明我是車主,而
我不是亂丟菸蒂的人。也交了訴願書。但是在當下,這位市府老兄一直像問犯人似的逼問
我。一直要求我出賣我朋友。
果然過了不久,他又寄了一封公文,上頭寫著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要我供出我朋友。
雖然亂丟菸蒂真的很不可取,但我非得一定要當爪扒子嗎?
如果這是必要的話,
1.我可以回去叫那個市府老兄直接罰我嗎?
因為那天我是真的身體不舒服才拗他來我家載我去吃早餐的。
2.那是不是今天我朋友上了公車,就不就變成環保局要公車司機檢舉他。
3.如果我檢舉我朋友的話,那檢舉獎金是不是歸我,而不是停紅線偷拍的那位老兄?
希望板上的大大可以幫小弟 解惑還是建議一下。
謝謝大家!!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0-18 20:17:00
因為你訴願說你不是違法的人 行政機關當然叫你提供違法的人到底是誰啊 因為車子是你的...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0-18 21:02:00
1的話你有提訴願。就建議直接給你朋友錢讓他繳。不然有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的話。基本上公車都有錄影哦。所以會看位置。如果你朋友上了公車駕駛座開走……3不是阿就有犯法就乖乖繳錢就好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8-10-18 22:20:00
不想維護自己的利益就吞下去,結束。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0-18 23:24:00
等你朋友從公車司機位置下車再來假設,好嗎???1.要嘛你就撤回訴願,承認自己就是當事人,繳納罰款,結案3.檢舉? 你有拍下朋友吸菸並且檢舉的照片嗎??
作者: polo4291 (阿夢)   2018-10-19 07:35:00
謝謝大家的建議...我想拿錢給我朋友繳罰單是一個好選項.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0-19 11:19:00
你得先出賣朋友資料,處分書重開,繳費,結案,收工
作者: puppy0327 (低調奢華)   2018-10-19 14:14:00
1.亂丟煙蒂當然罰的是汽車駕駛人,並非車主,但實務上推定車主通常是駕駛人,若並非車主違規,舉證責任在車主,不在機關..如果你認為你並非違規人,又不願意負舉證義務,只能說機關的協力義務要求並非不合理,這樣的情形下,甚至可以對當事人課以怠金...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0-19 15:42:00
有最簡單的方式,撤回訴願然後自己繳罰單,結束。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0-19 20:16:00
其實,用汽車罰單去想就知道了,同樣都是行政罰你是車主,車輛借人,超速被立桿拍照,罰單也是寄到車主那你車主如有不服,自有舉證自己不是當時車輛行駛者,而是他人.....這跟爪耙不爪耙,沒啥鳥關係吧....
作者: chumush (犬神)   2018-10-23 20:37:00
不是罰車主就是罰丟煙之人,自己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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