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執法裁量標準?

作者: 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2018-08-12 19:18:53
來源自: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442502
鐵路警察澄清,鈴響時間與擋桿垂放皆有法令規定,全台平交道標準均一致,閃燈響起就
要停看聽,通常從響鈴、閃紅燈有六到八秒的時間,"柵欄才會放下來,且桿子降到十至十
五度時",才會舉發,遵守規則幾乎不會違規,也不會被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
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請問這裁量標準是從何法而來呢??
※ 編輯: s117803866 (58.114.114.112), 08/12/2018 21:09:48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12 23:46:00
避免爭議......你上法院,法官也是會這樣子看待最主要關鍵是..."駕駛不可能在通過遮斷器前一刻抬頭看遮斷器是否開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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