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法及家事事件法對遺產清冊之規定

作者: dallashuang (如夢似幻)   2018-08-11 23:51:06
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有下列規定: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可是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報明債權期間及展延)卻有下列規定: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
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請問這樣是不是有矛盾之處,民法規定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向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可是在家事事件法卻又規定公示催告期滿後要向法院陳報用遺產還償債務的情況,
所以到底可不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間自行用遺產償還債務?
還是要由法院來核定之後再償還債務?
想請教大家的意見。謝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8-12 00:30:00
1158是報名債權期間 家事131是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開遺產清冊 債權人報明債權 然後就要開始還錢啦家事131立法理由 規定繼承人應於報明債權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
作者: dallashuang (如夢似幻)   2018-08-12 00:56:00
原來如此,感覺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公告催示期間,都不理會債權人,讓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控告,由法院判決所要償還的金額,感覺是最萬無一失的,而且還可以在訴訟期間,審視債權人所提出的證據。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8-12 07:52:00
報明債權的目的,是因為遺產可能不夠還,此時要依債權額比例分配清償額度。和強制執行法的參與分配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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