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家人約六-七年前與婚紗公司下訂包套合約,
且付訂上萬元訂金,後來與當時女友不了了之...這份合約也就擱著。(婚紗公司有表明無
期限限制)
最近與現任女友將步入禮堂,想將當時已下訂的合約尾款付清拍攝婚紗,但婚紗公司則表
示此份合約在2015年12月左右已退訂且退還訂金。
但家人該時間點外派對岸工作,不可能與婚紗公司解約,且根本未收到任何退款!
昨天我們去婚紗公司詢問退款細節,他們表示正常解約流程須將當時下訂收據收回且直接
退回現金。
問題來了...
因時間久遠,可能在某次家人搬家時遺失了當時的訂單收據。但很確定的是該份收據是保
存在家人手中,並未交由其他人保管(包含當時結束感情的那任女友)
我們向婚紗公司要求,請他們提出當時申請退款的收據或證明,婚紗公司說已找不到...只
在公司系統上顯示該份合約已退單。
想請問的是
1. 假設當時合約未執行或解約,若遺失收據該份合約是否還具法律效力?是否還可主張
履行合約?
2. 若像婚紗公司所說,該合約已退款但卻又提不出相關證明,我們有何權力可主張?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