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僱佣合約時間上的問題

作者: aider (HHHH)   2018-02-04 11:20:32
請問一下,
契約上
第一條 『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乙方(勞工)受僱於甲方(公司)
擔任XX資深襄理一職,協助本公司YYYYY專案等工作之進行。』
第二條 『當乙方通過試用期,乙方得隨時以至少一個月前之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約
,乙方若怠於為此通知,應賠償甲方相當於乙方新臺幣貳萬元整之金額為違約金。』
乙方(勞工)為民國106年11月1日到職,請教一下,若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甲方
才表示繼續新合約或任何表示,乙方是否工作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不用任何口
頭或書面通知,即表示合約終止,亦即不用到公司繼續工作。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2-04 11:45:00
新約拒簽就好了.....說,因公司遲不提出續約,本人憂慮後續收入斷炊,業已覓職依據合約精神,如甲方要求乙方中止租約應有一個月通知期基於合約公平,如甲方續用乙方時,亦應受此條文規範於一個月前提交新約供乙方簽訂當然這都只是未來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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