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的專業大大 之前有新聞寫說 下班後收到line交辦事項
可視為加班 以新勞基法還沒上路(3/1) 未滿四小時都依四小時算
就交辦事項來說 交辦的字眼聽起來應該可視為是上對下(上司對下屬)
且依勞基法第24條條文內來說 也都是用"雇主"來稱呼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
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
小時計。
但若我在休息日
1. 接到同事電話(非上司)並且就電話上進行公事上的會議討論
2. 接到客戶的電話並且就電話上進行公事上的會議討論
3. 依同事(非上司)提出的要求前往公司進行加班
4. 依客戶要求前往公司進行加班
以上皆在四小時內.
這樣還可以申請加班嗎? 因為要求你的並非雇主, 且第1, 2項僅只有討論
並非實際工作(做事), 謝謝各位專業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