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書記官限制民眾錄影

作者: kingq (手機送修中)   2017-12-26 21:58:16
各位法學專家你們好:
我這兩天在臉書社群上關注陽管處強制拆除陽明山阿嬤狗場一事.
因為我和臉書上的朋友都不懂法律,所以看到事情時只覺得不合理,
但是也不清楚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
陽管處以占用國土之名強制拆除陽明山阿嬤狗場,執行的場合有拉封鎖線,
民眾站在封鎖線外,書記官說禁止拍照錄影.而且把自己的名牌遮住.
請問書記官依照哪一條法令限制民眾在拆除現場拍照錄影?
這是合法的嗎?執行公務可以刻意遮住名牌嗎?
謝謝大家的解答.如果不合板規之處請告知.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2-26 22:35:00
1) 強拆很可憐,但沒辦法因為你是法院判定的非法佔有國土,得按照規矩來,且法院有給她時間去處理;另外像我自己去攝影搞空拍即使明明我覺得民航法有些地方的設計可能還可以再調整但是都得遵守,包括前陣子太魯閣空拍就算在山上根本不會撞到人還是得按他們的規定走一樣 2) 有關錄影遮名牌,書記官跟在場的人員跟一般民眾一樣享有相同的權利,當然在不允許的情況下本該就能阻止拍攝,如果對象是警察或是特定身份還可能有刑事上的問題,所以這應該沒這麼難明白3) 另外,什麼叫做不合理,就我自己看法是你必須先抽掉自己的同理心,先以觀察事實的角度來看究竟哪裡不合理,舉例來說,我猜測你所謂的你那種的不合理是你覺得這個阿嬤好有愛心善舉很好國家不應該這樣對待阿嬤遭受到這樣的對待,所以覺得阿嬤好可憐遇到的事情真的不合理另一種不合理過去在合乎法理跟有所依據所取得的使用權利在某天國家要回收使用時為了逼走阿嬤用了不正當的程序或跳過某些應該走的流程所做的行為。如果是後者,我會同意這會是有問題的一個case 但是如果是前者,真的不好意思,真的沒辦法除非有某些法源基礎或是什麼人去推動改善不然基本上該拆就得拆,而且今天如果我把這個對象換成一個不是你們在網路上看到的形象人物,或是某些較為作惡多端的人,那個風向就會跟你們一開始的想法就會反過來的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7-12-27 00:44:00
執行公務又不是在作秀,書記官也是普通人,本來就有免於大眾曝光的隱私權,況且你不是當事人,根本無須跟你交代案件怎麼進行,你錄影的動機是什麼?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17-12-27 01:02:00
堅持錄影的目的是?
作者: adamas0422 (衝刺吧 男孩)   2017-12-27 02:04:00
這個法院有判應該是有違規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7-12-27 08:54:00
您是否是要保全什麼證據呢?
作者: kingq (手機送修中)   2017-12-27 22:03:00
首先感謝大家的回應,在我簡單陳述事件的狀況下,還給予這麼多的回應.真的很謝謝你們.1)al大所說的我也想過,阿嬤的租賃和購買地上權已年代久遠,後來國家要使用土地所以要阿嬤搬走,或許法律有阿嬤可以援引救濟的管道,但因為阿嬤不知而無主張.但這要細究外,或許還有些晚了.2)同意al大所說好惡會影響判斷,但我覺得不合理不是阿嬤有愛心不該被這樣對待而是當警察或書記官執行公務時,我在法律知識上處於弱勢,我不能以錄影錄音保障我的權利嗎?或是在公開場合警察書記官執行公務,民眾不能錄影監督以保障他人權利嗎?我認為民眾錄影是因為不相信執法者,如果有錄影那麼執法者也不敢便宜行事.不然事後各說各話,真的就死無對證.況且手機很方便,隨時都可以使用.3)我不是當事人,也不是在場的錄影者,我只是看到這個事件後,引發我對法律的好奇想要詢問法律怎麼規定.我今天網路查到法務部新聞發布內容,裡面有說到: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影錄音,法務部補充說明,就陳請、檢舉、行政調查部分,於公開場所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無個人資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又,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網址: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96903&ctNode=27518這個意思是說民眾其實有權力可以錄影?又查到:民眾反蒐證,地院不罰,網址如下: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30309/34876103 (這是上網址後三碼,網址太長,縮網址又不能使用)從上推論,民眾其實可以錄影?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2-27 23:44:00
原作者不是本拆除案的當事人 哪來的"維護其本身權益"?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7-12-28 19:17:00
法無限制即自由,公務員執行公務就是代表政府,哪有什麼隱私若是機密 就依法定義處理原po的問題很簡單,禁止錄影是以什麼法源依據限制?若無就可以跟是否是當事人並沒有關係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2-28 19:34:00
樓上的解釋看來合理得多 但實務上常見警察值勤遇民眾從旁攝影會去警告說這是妨礙公務而要求停止 這真合法?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7-12-28 22:39:00
警察不熟刑事的細節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所以才有檢座的習慣是,妨害公務光碟必親自勘驗,不是嗎若是持手機不打擾到公務進行,怎麼會有妨害公務?反倒是電視台持大型攝影器材晃來晃去卻鮮少有被妨害公務罪送辦殺人嫌疑犯從警局出來,警察要送上車時,被團團攝影機圍住,比較像妨害公務吧,這兩者差別背後原因應該很明顯
作者: ocean11 (深海)   2017-12-28 23:31:00
你可以拍,他也可以不給你看名牌。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2-29 07:30:00
照樓上意思 圍觀鄉民可以合理認為不給看公務員證明的人卻執行公務侵害他人權利 從而可以正當呼叫警察來辦?如果來伴的警察也不肯讓人看服務證明 也可合理推測是鄉民隨便買警察服裝扮妝冒充辦案 從而繼續呼叫警察來辦直到終於有警察願意出示證明證明身分?
作者: shirochan (小白)   2017-12-29 12:45:00
那個被拆也好,她養的狗都很凶又愛追人
作者: kingq (手機送修中)   2017-12-30 23:37:00
根據以上推文,似乎法律還是留給給民眾自保的空間,真是太好了。shi大,我其實也怕會追人的狗,可以想像你的感受。可是阿嬤的狗場長期給流浪犬隻一個安身之所,我很是佩服。據我瞭解台灣流浪狗大多是繁殖場和民眾棄養,狗沒有結紮,成年母狗一胎八隻十隻的生,一年後,這些成年母狗又各自生八隻十隻,出現在馬路,除了狗被撞死,也害用路人發生車禍。法律規定無法落實,棄養和私人繁殖猖獗。流浪狗在外,除了覓食困難,還面臨被毒死,虐殺,抓去香肉店的危險,我認為是人謀不臧。阿嬤給流浪狗一頓飯一個屋簷,我自己做不到,所以很佩服她。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7-12-31 15:03:00
並非自保不自保的問題,這是法治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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