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申請調解 不能要求來被害人戶籍地調解嗎?

作者: NNNNUF (CR7)   2017-12-26 21:09:39
如題
地檢署之前幫我調解 過失傷害的車禍
我在高雄被撞 我是台北人
結果地檢署書記官打給我 叫我要去高雄調解
我說不能調到臺北我戶籍地的調解委員會嗎?
書記官回不行 臺北沒管轄權
檢察官說 如果我沒去 起訴了
法官也會要我下去調解
也是強迫我去高雄法院調解
請問
在我的印象中 我是告刑事
1.地檢署不可以把案件移到被害人的戶籍地調解委員會調解嗎?
2.法院能移轉調解到告訴人戶籍地的調解委員會嗎? 刑事跟民事都不行?
希望好心的大大幫解答
作者: smallshow3 (小礸)   2017-12-26 21:16:00
你是被害人的話,調解可以要求車馬費吧?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7-12-26 21:39:00
原告=\=被害人...
作者: smallshow3 (小礸)   2017-12-26 21:48:00
看文章和解的時候,可以提出這項要求啊…向被告,不是向法院(證人車馬費是法院給的)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2-26 22:03:00
調解按事發地為主,跑一趟談一談早點拿錢早點結束另外除非你自訴,原告會是檢察官不是你還有就是以經驗來說這個時候是很好的調解時機你再拖一點或是開那種芭樂天價賠償後續都會很難處理麻煩請好好把握 不要懶懶的不去跑一趟剩下的你搜尋本版或生法版有關車禍和解的文章從別人的狀況來衡量你該怎麼做對你最有利我剛說了 1) 事發地在哪就按照哪裡調解,你跟對方都是一樣平等車禍事件的調解就是這樣,沒什麼好說的,這是我的經驗既然書記官都已經跟你再三講了,麻煩就配合他們一下。他們好處理 你的事情也比較好進展 大家配合有困擾?你的狀況跟他的案件詳細情形不要拿它跟你現在的CASE混再一起談,麻煩尊重一下你那裡的書記官我跟你講一個事實,就是不願和解或是不理不睬,最後責任就會很重,包括刑期或拘役時間就會變長,反正你不爽對方你也沒白損失什麼,一趟有多少錢?一天薪資跟來回車錢。對方則就得負擔更多的罰金這樣,他既然要這樣就給它去吧妨害名譽跟過失傷害可以類比?既然你連法官怎麼考量都不尊重了,我覺得很難跟你講下去我只能跟你說,不論如何,你在那裡爭,時間只會拖更長==..說真的,要你去一趟高雄真的有這麼不方便嗎..y你跟你書記官再三拜託好了==所以,也只能尊重你跟你的感受,但若真的無法就還是乖乖去吧另外就是我不是想幫你那個書記官講話 如果他真的很不ok但是按照鄉鎮市調解條例來說https://i.imgur.com/C93lTgU.jpg麻煩你冷靜一下之後再想一想人家真的是否在刻意刁難我是覺得做書記官是很可憐的累人的職業要刁難你我覺得是不必要啦還有調解都是要排時間的,能盡快有結果他要不要來隨便他你的程序流程還是要進行我已經夠有耐心跟盡一個改版鄉民的熱心希望你能夠對一些事有點改觀或耐性多一點 遇到這種事大家都不會多喜歡該板鄉民*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7-12-27 00:00:00
你可以另外在調委會[申請條解希望對方來就跟對方說 不來就都法院判 妳調解都可以不去她不肯來 你也別去調解了 不會有結果的 XD那書記官沒刁妳 訴訟上的強制條解和調委會的調解是不同個調解 是妳誤會叫調解的都是同一個 = =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7-12-27 00:06:00
你只想聽對你有利的答案
作者: yufat (barca)   2017-12-27 00:34:00
笑 刑事訴訟管轄權就行為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 憑什麼要依你戶籍地 這不是民事訴訟 還有法院調解跟區公所調解不一樣 你想和解又怕對方不來那你可以請書記官跟對方聯絡 叫對方主動聯絡你 如果他不聯絡你就可以跟書記官說你不去 萬一對方不聯絡你但出現了 書記官會通知你 讓你下次去 讓對方白跑這一趟 你應該就爽了吧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2-27 00:47:00
( ̄ー ̄).... 去一趟好像這些煩惱就不會有捏...
作者: yufat (barca)   2017-12-27 01:14:00
你前面態度機八惹到人家吧 一直番換法院 一般書記官是會兩邊問的 你當初車禍報案三聯單難道沒有對方聯絡方式?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7-12-27 02:00:00
另外 嫌距離遠的正式對外說法是"我只想要對方得到法律制裁並不想要調解"另外兩造有人對調解很有興趣 自然會喬沒有妳去幾乎也是白去不會有共識
作者: hamletgress (快樂無價)   2017-12-27 10:11:00
法律又不是裝飾用,這麼多其他人跟你說,你書記官沒故意為難你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7-12-27 10:39:00
想省時間去找律師、想省錢自己找資料
作者: wallachia   2017-12-27 11:59:00
申請只能事發地點或是被告戶籍,所以你朋友可能記錯。
作者: hidog (.....)   2017-12-27 12:03:00
給樓上 因為他朋友是網路誹謗 管轄可以由結果地管轄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7-12-27 16:15:00
以原就被是大原則 行為地也不在台北是怎樣移?拿A問B 又扯啥一般人 條文網路翻都有 有啥好懟的不然一個金門人在金門提告, 被告都要去金門應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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