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人格權受侵害的損賠請求權基礎

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7-08-27 02:17:28
※ 引述《CCWck (幹嘛要暱稱)》之銘言:
: 184規定的是侵權行為的一般要件
: 為債之發生的事由
: 財產權 財產上損害 車被砸
: 非財產上損害 狗被偷 心難過
: 非財產權 財產上損害 人被打 醫療費
: 非財產上損害 被毀謗
: 184固然包含 財產權和非財產權 也包含財損和非財損
: 但只是表示債之發生 損賠的方法在213~215 範圍在216
也就是說, 184是說可以要求賠,至於怎麼賠是在213~215,賠多少是在216這樣嗎?
: 18在總則 表示 人格權的損賠範圍 有財損和非財損
: 213為損賠之方法表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該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金錢賠償為例外
: 192~196 即為213的"法律另有規定"
但194不是是針對非財損嗎?這裡怎麼會列進來?又既然192~196是213的法律另有規定,
那損賠的方法在是不是也可以說是在192~196、213~215?
: 生命權的財損看192
: 損賠方法自然是金錢 不可能回復原狀
: 範圍包含醫療費 喪葬費 扶養費
所以192同時規範了生命權的損賠的請求權基礎(法文中的負損害賠償責任),也規範了
損賠的範圍(醫療費 喪葬費 扶養費)及方法(損賠方法自然是金錢 不可能回復原狀)

: 非財損看194
: 範圍父母子女配偶慰撫金
194也同時規範了生命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法文中的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規範了損賠的範圍(父母子女配偶慰撫金)?
: 身體健康權的財損看193(提示規定 無此條亦可請求)
: 方法為以一次給付為原則 193II提供另一種損賠方法"定期金"
: 範圍包含 喪失或減少勞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無此條亦可請求,係指用184請求嗎?也就是這一條同樣也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同時又
規範的請求的範圍這樣嗎?
: 一般人格權及情節重大 非財損看195
: 方法是賠償金額及回復名譽 範圍就是慰撫金個案計算
: 財損回歸213~216
: 184不能直接決定損賠的方法和範圍
: 目前通說認為 財產權被侵害的非財損(狗被偷 心難過這種例子)
: 無法請求賠償
那侵害人格權造成非財損,可否用184請求?(這裡是從王老師書裡延伸的問題,因為照
王老師書裡的解釋,應該是可以)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8-27 06:06:00
184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195是人格權被侵害時的法律效果中的損害賠償範圍。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8-28 00:30:00
只有184是請求權基礎 剩下的都是賠償方法和範圍但18II明文告訴你 非財損要法律有規定才能請求所以你不能只拿184來請求非財損195I修法前 隱私權被侵害 是不能請求慰撫金的184承認有侵害 但沒有條文可以賠償可以去參考一下195的修正理由
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7-08-28 04:49:00
但是,譬如說像192,法文是「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那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他的白話文意思是說「如果你用不法的方法害家人死掉....你要賠人家錢喔」這不就是請求權基礎的意思嗎?我對這個一直很疑惑,請求權基礎的概念不就是「足以支持向對方有所請求的法律依據」,那既然在生命權的部分有192的明文規定,不就應該用192請求嗎?我的想法是184比較像是總則,192比較像是分則,在分則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特別規定的再回到總則,所以對於生命權的財損我會用192來請求,這樣是錯在哪個部份?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8-28 11:50:00
192I是針對喪葬費吧 人死了不能賠給被害人但賠給被害人家屬要有法源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