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民法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6 16:50:53
※ 引述《ccbbi123 (pbg1225)》之銘言:
: 唸到民法債篇的債務不履行時遇到了一些問題
: 看到書上對債務不履行的要件解釋為: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之狀態
: 但是對於「可歸責債務人」這點有點無法理解
: 因為民法第225條說:因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 那不就代表不可歸責債務人也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嗎?那為什麼要件會寫要「可歸責」債務人呢?
: 查了一下網路,也有民法講義這麼寫
: http://i.imgur.com/IWQt7Z4.jpg
: 感謝各位解答,有觸犯版規請告知,大感謝~
: (上一篇因為沒分類到所以重發了一篇)
你認為
    「債務不履行」 = 「未完成契約所賦予之義務」
就一般人所見的客觀事實狀態而言
這個想法是對的
但法律人要處理的並不只是事實狀態
而是要更進一步去分析法律關係
也就是「有人沒完成契約所賦予之義務,該怎麼辦?」
因此要探討可歸責性
他方因契約未完成受損害→有可歸責性→負責
           →無可歸責性→不用負責(民225、民230)
因此民法條文中出現的「債務不履行」
實際上不包含債務人不用負責的狀況
實際的例子譬如進口車買賣
預定交車日前因海嘯使貨輪沉沒,無車可交
出賣人並不用為此負責(225I)
若是因為貨輪卸貨時工人操作失當,造成指定車輛毀損不能交車
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向該工人求償後,將所得交付予買受人(225II)
若是因出賣人陪同他人試駕,結果在路上出車禍被撞毀
出賣人必須負擔違約之責任(226I)
這三個例子裡出賣人因此受有法律上不利益的
實際上只有最後一個
以上,一點淺見
作者: ccbbi123 (pbg1225)   2017-08-16 17:09:00
超感謝解答,因為我糾結的點是225所說因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想說給付不能就是債務不履行的一種...所以若說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付給付義務,實際上不能算債務不履行,這樣的觀點是正確的嗎?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6 17:26:00
這是法律條文體系的問題,因為"債務不履行"實際上僅出現在民法227-1、250、320、353四個條文(其他法不論)因此這邊課本上著重的就是「民法條文中的債務不履行」而退一步說,即使不可歸責一樣算債務不履行好了,但反正有可歸責的一方去扛責,若是天災、意外或戰爭啥的也就認了吧有比處理這個問題更重要的事情因此討論這不可歸責的債務不履行沒有任何實益,就跳過了
作者: ccbbi123 (pbg1225)   2017-08-16 17:36:00
真的非常感謝,腦袋有點打結,但大致能懂你的意思,超級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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