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本公司該名員工離職 因行政只有她一位 也讓她有一台專用筆電
裡面有公司1-6月所有員工薪資資料+廠商資料+其他財務資料
但在跟她離職交接歸還電腦時 她竟將電腦還原 導致所有資料全無
她的理由是因為她要刪除她用這台電腦時儲存的私人資料
以為還原只會刪除她私人的資料 沒想到全刪除了=.=
老闆非常生氣 因為之前已經交代她說電腦資料都不要異動 但她居然還這樣
核發7月薪資時 又被老闆查到她謊報好幾次加班費 而且工作錯誤百出資料也都沒整理
所以老闆想要告她刑法第352條毀損準文書罪+刑法第359條+民法第184條
但還是提出先和解條件 要求她賠償10萬元 但她不接受 說要告就去告 毫無悔意
想請問大家的是:
1.老闆如果真的告她,以上述三條刑+民法是可行的嗎?
2.告她的話,以刑事+民事一同向她求償20萬元讓法官去評斷可以嗎?
3.她以為她只要跟法官說她是無心刪除的,就可以免責,是這樣嗎?
4.她謊報加班時數,但因加班費用的核發,僅以她自行製作的excel表格填入時數,
讓老闆給付,但老闆查到她明明當天休假整日結果還謊報加班2小時,
她在line上面有跟老闆承認疏失,如果是這樣,她應該要負甚麼法律責任嗎?
5.她毀損公司電腦資料+謊報加班費+工作交接不完整且錯誤百出,這樣可以再加一條背
信罪嗎?
以上,拜託各位法律達人幫我解答了,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