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tness0723 (試著恨你卻想起你的笑容)》之銘言:
: 7月底本公司該名員工離職 因行政只有她一位 也讓她有一台專用筆電
: 裡面有公司1-6月所有員工薪資資料+廠商資料+其他財務資料
: 但在跟她離職交接歸還電腦時 她竟將電腦還原 導致所有資料全無
: 她的理由是因為她要刪除她用這台電腦時儲存的私人資料
: 以為還原只會刪除她私人的資料 沒想到全刪除了=.=
: 老闆非常生氣 因為之前已經交代她說電腦資料都不要異動 但她居然還這樣
: 核發7月薪資時 又被老闆查到她謊報好幾次加班費 而且工作錯誤百出資料也都沒整理
: 所以老闆想要告她刑法第352條毀損準文書罪+刑法第359條+民法第184條
: 但還是提出先和解條件 要求她賠償10萬元 但她不接受 說要告就去告 毫無悔意
: 想請問大家的是:
: 1.老闆如果真的告她,以上述三條刑+民法是可行的嗎?
: 2.告她的話,以刑事+民事一同向她求償20萬元讓法官去評斷可以嗎?
: 3.她以為她只要跟法官說她是無心刪除的,就可以免責,是這樣嗎?
: 4.她謊報加班時數,但因加班費用的核發,僅以她自行製作的excel表格填入時數,
: 讓老闆給付,但老闆查到她明明當天休假整日結果還謊報加班2小時,
: 她在line上面有跟老闆承認疏失,如果是這樣,她應該要負甚麼法律責任嗎?
: 5.她毀損公司電腦資料+謊報加班費+工作交接不完整且錯誤百出,這樣可以再加一條背
: 信罪嗎?
刑法352,359不罰「過失」。所以員工只要堅持自己是誤動作,誤刪。
這部份就是無罪。
假資料騙加班費。叫做偽造文書+詐欺。但還是一樣不罰過失。
對方會堅持是「作業疏失」「打錯字」。能不能成立要看運氣。
工作交接不完整且錯誤百出:無法可罰。
以上刑事成立難度很高。但是民事絕對可告。
民事討錢,不是自由心證隨便講一個數字出來。最好有根據。
多領加班費,就照實賠償公司。
刪除資料,造成公司後續作業困難,到底損失多少。不容易舉證。
建議是利用用員工加班費計算。
因為資料刪除,造成本公司員工王小明加班補救。
然後王小明的打卡資料照實列出來,跟對方討錢。
如確定上法院,對方一定會去檢舉公司違法的部份。
建議先清查公司有多少違法。後續會不會有罰單,公司先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