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動終止契約內容附帶拋棄民刑事訴訟權之項目時
抵觸勞保條例or勞動基準法時
法扶的認定竟然也是認為拋棄為有效...故駁回我的申請
這一點我有疑惑,勞動終止契約應也屬於勞雇契約之一
高薪低報是事實,有去勞保局申請投保級距紀錄
薪資也有離職單 帳戶匯款紀錄 薪資條證明
雖然我在跟法扶律師面談時就已經感覺她不太想幫忙
一直擺著臉認為打官司是我輸
但就我理解
有許多文章以及新聞說抵觸勞基法的契約無效
https://goo.gl/zjQWWq
請問法扶律師的認定是對的嗎?
還是單純覺得我的案件處理起來很麻煩,乾脆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