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法律專家好
想向板上專家請教一下,在我的公司,有個不成文的潛規則
請病假請比較多的人,主管會在考績的部分給比較低
而我傷後大概每一至二週就需要請假跑一趟醫院
因為不想請太多病假,導致被主管打比較低的考績,影響年終
我看病所使用的假,都是我用加班換來的補休假
請問,這樣當我跟傷害我的人索取工作損失的賠償的時候,這些
補休假,我可以按時薪跟對方索賠嗎?
(因為聽到一種說法,說是這種沒有造成實質薪資減少的請假,法官不會算進去;
但是,我實際上就是拿加班來換到這些假,才有假可以請的阿><)
先謝謝各位專家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