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刑法14條2項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30 16:04:25
個人認為刑法14條2項其實和13條2項都很像
差別只在犯罪者的心態而已
13條2項:發生也無所謂啦 隨便啦 發生就給他發生啊
14條2項:不會啦 沒這麼衰啦 沒那麼剛剛好啦 (其實心裡還在冒冷汗吧...)
其實犯罪者都存在一個心態
心存僥倖
14條2項我甚至可以說,這條是心存僥倖條款
既然是可以預見到的事實,卻用心存僥倖的心態認為不會發生
我認為是相當要不得的心態
但卻僅僅和14條1項一樣都僅論處過失?
心存僥倖,某方面來說其實甚至比故意犯還可惡不是嗎?


應該廢除14條2項
心存僥倖者直接論處13條2項即可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6-11-30 18:13:00
我對14II的認知就是 "放心啦 我家的狗很乖不會咬人"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1-30 23:23:00
天啊,你病得越來越重了學說中的重大爭點,多看點書,別這樣踐踏他好嗎學說見解眾說紛紜,舉例,黃榮堅採容任理論容任其發生為故意,反之為過失你看一下你寫兩種的心態,很明顯就可以從容任區別拜託,不要只看法條,有巨人的肩膀利用一下好嗎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11-30 23:45:00
照您邏輯:紅燈右轉,超速,不打方向燈全部要論殺人未遂嗎
作者: cchna (G好)   2016-11-30 23:50:00
u,我漸漸的懂你的反串了,加油好嗎!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2-01 00:00:00
從刑法不應設追訴期、應該對行為人認知外的行為處罰再到有認識過失/不確定故意的不區分...嗯,完全是反於刑法理論發展的過程XD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2-01 00:10:00
樓上幾位不用太認真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12-01 00:28:00
就只是準備國考到走火入魔,大家不要太驚訝
作者: ryanpiggy (QQ萊恩)   2016-12-01 20:10:00
U大師 多念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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