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dyshang2 ()》之銘言:
: 請問與廠商委任合約期限到105年12月31日止
: 其中條文寫到:
: 本約屆滿前一個月,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視為本約展期一年;嗣後亦同
。
: 目前廠商欲在新年度合約要調漲價錢,所以雙方對新年度合約無共識,故尚未簽訂新年
度
: 合約。
: 我方的疑問是:
: 1.若雙方遲未簽訂新約,那則到期後是不是就維持原合約單價續約一年,還是另有解釋
?
: 2.若我方未在約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告知對方,是不是就無法與其他廠商簽約?
: 目前我方想法是若對方不漲價,則不排斥與對方繼續續約。
: 煩請大家協助回覆建議做法,謝謝。
1.按合約所定,若未有意思表示即是默認續約,惟若另外有「非書面」意思表示不為續約
,就有爭議,故我認為對方有「很明確」非書面表示漲價後你們不同意,則不續約,就應
認為不續約,當然如此一來,「舉證責任在對方」。
2.還是可以與其他廠商簽訂契約,但與原廠商的契約還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