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今天人生初次開庭結果超受挫折
哭超慘......
我在今年九月在捷運站的月台被人觸碰臀部
因此我抓住他並大喊 通知站務員
而犯案的男子有一個哥哥隨行 他態度很差的說他有領殘障手冊 他是智障 你要怎樣 告也
告不成
我回應 所以我就活該被摸嗎?
犯案人哥哥在等站務員來的途中大聲罵我有病 不只一次
於是我報警並提告哥哥妨害名譽 而侵犯身體部分因為犯案人確實有領殘障手冊於是不提
告性騷擾
接著收到通知 今天開庭
沒想到被告居然仗著捷運沒錄音
跟我找不回路人作證,說我說謊
說有病這句話是我自己編造的
還說他能證明我說謊,不過檢察官沒讓他證明
被告帶領有殘障手冊的弟弟做證人 所以我猜測他可能想叫他弟弟做偽證
接著檢察官問我們是否願意調解
所以雙方簽了調解同意書
我想請問我開庭時有簽一張做偽證會被判刑的紙
我並沒有做偽證 他確確實實有罵我
但是我如果找不到證人或錄音檔
被告又叫他弟弟做偽證 我是不是會吃上官司?
被告弟弟不能說話只能點頭或搖頭
請各位幫我解惑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