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在公務員板寫有的沒有的,最近法條翻的比較勤快了點
剛剛發現到一個有趣的...就是標題的這個法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立法依據,念法的都知道,這個基本上就是放在法律的第一條(法令亦同)
除非是基本法令,不然都會有寫....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這部法律,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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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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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回頭過來看 兵役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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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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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看不出有授權再訂出一個特別法吧......
但,繼續往下看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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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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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源在這.....
只是,第14條跑到第3條......
84年服役條例立法.....到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