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回一下好了
首先你們沒有簽訂租賃簽約,那就造法律規定走
依民法第422的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超過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如果房東要收回房子,應該要有民法第440條的情形,也就是房租遲付超過兩個
如果房東在沒有上述情況就要您退租是沒有理由的
並且如果房東有私自進入你們房子私人空間的情況,則成立刑法306條的侵入住居
再者,最後如果要透過訴訟來結束您跟房東的租賃關係,則還有舉證的問題
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就權利的發生負有舉證責任,因此是他要舉證您並未繳交去年的電費
而您也可以藉由每季都有繳,不可能只有那季沒繳來請法院為合理的推敲
最後,訴訟絕對是大家最不想使用的最後手段,如果可以,多協調多溝通,而不要浪費訴訟資源,法官加班很辛苦
手機回覆,排版請見諒,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