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都市更新 袋地的問題

作者: nckuming (只發U文 不發廢文)   2016-07-11 01:15:38
※ 引述《newjohnpc (不理不理左衛門的冒險)》之銘言:
: 首先感謝你的回答...但依你回答的內容
: 但你似乎把同意戶的利益 等同於 公共利益
: 但我找遍網路上的 有署名的學者和律師 所有的回答一律是
我問了兩位律師與建築師
回答卻是與釋憲及北工務局答案相同
很多資料網路上都有
你可以去估狗一下
應該會比自己覺得好像如此來得有益
: 同意戶的利益 不等於 公共利益..
: 你這二句我也有些疑問
: 假設目前都更法是 90%同意才行
: 那如果100戶裡有11戶 不同意 那其他 89戶的利益怎麼辨 合理的犧牲嗎?
: 89戶利益犧牲 是因為不符合都更法的 要90%同意的規定
: 按照您的邏輯的話應該是要強迫其他 11戶不同意戶 同意吧!!
: 這樣才是考慮慮最大公共利益以及現行法令(90%) 才對 ..
但你那樣是不合法 ,因為現行法令要十分之九持分所有權人同意
我個人邏輯是
1.要符合公共利益(不等於同意戶)
2.要符合現行法令
你2就不符合了
我的看法是認同
釋憲結果以及北工務局的做法
也應依現行法令王家納入都更範圍
不過你認不認同我的看法
那是你的自由
: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11 20:22:00
他就是跟風想戰,連誰輸誰贏都看不出來@@
作者: newjohnpc (不理不理左衛門的冒險)   2016-07-11 20:35:00
對於一個說出主管機關一劃就等於 公共利益的人說再多也沒有用...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11 21:04:00
有人就是會把文字讀反,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劃,跟劃了等於公共利益,兩種還是不同,法律在看幾遍吧。還有財產權是一般權利,又不是基礎性權利或重要性權利,沒這麼偉大;違憲又怎樣,既成道路都幾十年,立法行政也不想處理,大法官是多大,形式違憲實質敗訴的案例多到堆滿地,看不懂就多看書( ̄▽ ̄)
作者: pojohn (矇著臉代表武功高)   2016-07-12 02:04:00
a93大你連自己在說什麼都不懂嗎?財產權都寫在 憲法15條了...怎麼會是一般權利主管單位 每一劃都是基於公共利益來劃..那不是一劃就是公共利益嗎? 有一劃不是公共利益的情形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13 23:06:00
憲法上權利還是有區別,凡涉及人身跟言論等,才會...我懶得打字,真的有興趣就找一本憲法來看,有問題再討論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劃定,不代表一定正確啊主管機關的判斷與裁量,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方式救濟,所以也可能推翻劃定,不過目前法制上是比較難如果對憲法基本權有興趣,還是建議找一本書來看不然Google 基礎性權利、重要性權利也是可以然後財產權在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一樣是被剝奪這種財產權剝奪比人身自由簡單一百倍,總之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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