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都市更新 袋地的問題

作者: newjohnpc (不理不理左衛門的冒險)   2016-07-10 16:11:13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
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
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一
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
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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