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釋字38號

作者: soniccsie (心機)   2016-05-24 00:02:47
請問釋字38號解釋主旨
法官除法律屬形式違憲可以拒絕適用外
凡是未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布無效的法律
都不可以拒絕適用
而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的「規章」
(行政機關所制定具有法律性質的命令)
亦不得排斥不用。
請問這段是從釋憲文的哪看出來的
38號解釋寫的好雜不好懂
能否請了解的大大開釋?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4 08:54:00
我哪知道是從哪裡出來的,你這段跟釋38說的完全牴觸…「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這句的意思是如果規章沒牴觸法律或憲法,法官覺得要用也可以用,不是絕對不能用而不是你說的「不得排斥而不用」…閱讀能力要加油,可以的話,認真去修個邏輯課程吧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5-24 09:24:00
樓主,,釋字38不是這個意思。它是說法官審判必須依據法律,至於其他不違反法律之規章,可用可不用。
作者: ultratimes   2016-05-24 14:25:00
那是釋字371好嗎?38這老釋字早就做廢了現在一律使用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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