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被告肇事逃逸

作者: nerst0802 (索昂)   2016-05-23 15:48:13
各位大大好!
本魯之前發生一件離奇的車禍
阿伯<
作者: Afun2009 (謝天)   2016-05-23 15:52:00
找律師陪同作筆錄。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5-23 16:28:00
肇逃不論對車禍有無過失
作者: nerst0802 (索昂)   2016-05-23 16:33:00
可是不是一車賠一車嗎?
作者: balsampear (苦)   2016-05-23 17:07:00
實務上是有擦撞(不管直接、間接)都最好都留下來我記得有案例 有家長在接小朋友下課的路上肇事 也被移送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3 17:34:00
我也可以告馬英九,告不告的贏是另一回事你能證明你有停,有下車和貨車溝通的話,基本上就不關你事
作者: nerst0802 (索昂)   2016-05-23 17:37:00
嗯,我有行車記錄器可證明,當下有下車查看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5-23 17:38:00
實務上就是這麼認定的,即使行為人對於肇事無過失無故意亦同,也有救助義務。
作者: nerst0802 (索昂)   2016-05-23 17:38:00
只是沒想到跟貨車司機互留資料……當下也沒看到機車騎士受傷,還能牽機車,走路平穩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5-23 17:42:00
去找林東茂的書看看,去作抗辯。他是說不認識的路人都沒有救助義務了,但車禍被害人卻有救助義務,結果車禍肇事人反因車禍而提昇了法律上的地位,荒謬至極。不過我前面已經說了目前實務的見解。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3 17:44:00
肇事逃逸的問題不是救助義務。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5-23 17:46:00
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最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議去找律師研究。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3 17:46:00
如果是需要救助的重傷,那有遺棄問題,如果是輕傷更沒有救助問題,而且認定也不是以送醫與否來認定…
作者: v3su   2016-05-23 19:22:00
………………………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5-23 21:45:00
陳子平:《刑法各論》,2014年初版,第112頁至第130頁忘了說是下冊了,去圖書館或有賣元照法律教科書的書店看。肇事逃逸有違反兩種義務:一、救助義務。二、到場義務                  更正:在場義務。前者是學者通說,後者實務較為注重。 肇事逃逸罪的實務,最令學者詬病的一點:一、故意以駕車致人死傷,沒有觸犯肇事逃逸罪。(最高法院決議。)二、對肇事致人死傷無過失且無故事者,卻會觸犯肇事逃逸罪。          更正:無故意 最重要的一點:原PO趕快去跟律師研究案情,這不是開玩笑的。 一、不以行為人肇事有過失為必要: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上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已足,至於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二、救助義務: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要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於肇事致人受傷時,立即產生對該因而受傷之人之身體、生命即時給予救護義務,此義務並應存續至被害人得到實際救護或同意行為人離去之時為止。 三、在場義務: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第185條之4所謂「逃逸」係指逃離肇事現場而逸走,故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時有「在場義務」。肇事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獲救護,或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若僅委由他人處理或撥打救護專線請求救助,隱匿身分,或認被害人未受傷或傷勢無礙,即不待確認被害人已否獲救護、亦不等候檢、警等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即自行離去,自非該法條規範意旨。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5-24 00:01:00
這不是兩起不同的肇事?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05-24 09:41:00
9999你還是回文吧, 推文用手機看很累.
作者: nerst0802 (索昂)   2016-05-24 11:39:00
ABCDE,因為A無故煞車,B也煞車,照成CDE車擦撞,A和B車也算關係人。也有肇逃嫌疑,可否主張也通知他們到案說明?@@警察一直說沒擦撞到就不甘他們事……但A車才是主因啊……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5-24 14:06:00
那是警方的事,跟你無關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5-24 17:57:00
就本案例而言,看看那三個判決要旨就夠了。
作者: nerst0802 (索昂)   2016-05-24 18:07:00
https://goo.gl/33bYA0直接貼影片,請教各位大大的看法昨天剛做完筆錄,還是要檢察官認定要不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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