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離婚 剩餘財產分配 疑惑

作者: be52879 (自閉兒小王子)   2016-05-15 08:50:49
GOOGLE 夫妻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時
看到一個XX法律事務所淺顯易懂的試算法 如下
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
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以及民法
第1030-4條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
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
時為準。」
現在我們就來算算志明的婚後剩餘財產是多少:結婚以後,志明工作薪資現存
100萬元存款且沒有負債,所以志明的婚後剩餘財產是100萬元(婚後財產100萬-婚後負
債0=100萬)。
接著我們來算算春嬌的婚後剩餘財產是多少:首先,春嬌結婚以後買的房子屬於
婚後財產,所以要列入計算分配。不過,當初春嬌買的時候總價是300萬元,到了要離婚
的時候,市價已經漲到800萬元,那麼到底應該要用300萬元去算,還是用800萬元去算?
按照民法第1030-4條規定,是要以離婚當下的價值去計算,所以是要以800萬元去計算。
另外,那間房屋還有200萬的房貸沒繳清,屬於婚後負債,也要列入計算。所以,春嬌應
該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項目就是她結婚以後房屋的市價800萬元,且婚後負債200萬元,所
以她的婚後剩餘財產是600萬元(婚後財產800萬-婚後負債200萬=600萬)。
最後,我們要比較誰的剩餘財產多,很顯然的,春嬌的剩餘財產是600萬元,志
明的剩餘財產是100萬元,所以春嬌比志明多500萬元(600萬-100萬=500萬),按照上
面的規定,春嬌要分一半給志明,所以志明有權要求春嬌要給她250萬元。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15 09:29:00
有這種情況可以舉證然後要求法院依照1031—1第二項調整或免除分配沒人規定自己的錢不能花除非有明顯不負擔家計這種行為才可能被調整你如果結婚當時就想著幾十年後要靠這個佔便宜法律也沒輒啊這個條款原本是為了補償單薪家庭中負責家管那個人的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5-15 11:38:00
擔心就不要用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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