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被父親請求扶養費勝訴後對方抗告

作者: ayaki0206 (aya)   2016-05-12 21:04:47
各位版大好
首先介紹我們與父親的關係:
我於80年出生,哥哥則是74年次
父親因對母親長年施暴於88年裁定離婚
我與哥哥小時候常常目睹父親對母親施暴的場面
除了母親之外哥哥也是常被施暴的對象之一
父親對嬰幼兒時期的哥哥施暴有傷害罪成立
我的部分只記得常被皮帶的扣頭鞭打但沒有任何傷害罪成立
經濟的部分都是由媽媽在養育
父親都是不工作就是工作兩三天預支後跑掉
每天就只等著向母親討錢討不到錢就是對母親施暴
(雖然我清楚這與此事件沒啥太大關係但是講一下)
母親受不了後帶領我與哥哥逃往娘家
幾年後離婚(88年)即不再來往
母親並無要求任何贍養費、扶養費、財產
調解階段:
對方提到患有憂鬱症無法工作
目前月領殘廢補助金3500
因和朋友做生意投資失敗被倒債
名下4筆土地被查封
2部汽車報廢
而我方則是名下無任何財產
我與哥哥均有學貸貸款
哥哥目前薪資固定22K
我則是在學中無任何薪水
當天開庭時父親強調自己分居時有意願探視我和哥哥
但受到母親娘家家人阻擋也無法給予扶養費用
我方則是強調
共同生活時父親無工作根本無法扶養
分居與離婚後也未收到任何扶養費用
也有請證人(母親的弟弟)出來證實
法院裁定的部分:
一、聲請人主張
我父親向相對人(我和我哥哥)請求扶養費
他主張和我母親離婚前(~88年)共同生活的那段時間對相對人有扶養
因為我們對他還有扶養義務而使得他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向我們請求給付扶養費伊人各7500元。
二、相對人辯稱
據我母親所述我父親75至79年有分居一段時間
於79年復合並生下我,再於86年訴請離婚
復合這段時間我父親幾無負擔扶養費
我母親須向親友借錢才能過日子(證人:我舅舅)
學雜費等也都是均由我母親獨力支撐
離婚後母親和我們三人並無要求任何費用
父親也未曾主動給予扶養費亦未曾探視
依據民法1118-1第1、2項規定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三、法院裁定我方勝訴
聲請人自相對人2人自幼時未負擔相對人之扶養費用
更未有照顧、扶養相對人之具體行為。
聲請人在相對人成長過程之生活陪伴、教育照顧及提供教養費用均告缺席
對相對人生活不曾聞問或給予任何關懷更曾有家庭暴力之舉
聲請人既未舉證證明有正當理由得不負扶養相對人義務
綜合以上依1118-1免除聲請人之扶養義務
而後父親抗告上訴,理由為:
一、證人(我母親和我母親的弟弟)均與相對人有利害關係
  證人有偏袒之弊端等,所述是否可信尚有疑問
二、抗告人與證人(我母親)離婚前每月均付兩萬元家庭生活費
  (這部分我不知道他握有什麼證據,還是什麼證據都沒有)
三、證人(我母親)與抗告人離婚後即帶離相對人,行蹤成謎
  抗告人欲盡其撫養義務卻不知道相對人之下落
  抗告人多次至證人(我母親)之娘家拜訪卻都落得徒勞無功
  綜合以上可知抗告人並非不願意扶養相對人
  而是相對人行蹤不明而無法扶養,足認抗告人有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關於第一點我母親娘家給予我母親金錢的部分並沒有單據證明
但我父親幾乎沒有工作是事實,於調解階段也有請法院調查他的收入
沒有收入的話何來金錢扶養我們?
或許他也可以說明是有親戚給予金錢上的協助
但他是好幾年的時間都沒在工作
金錢上的援助也不可能每月2萬(還不包含他自己)
持續七年(79-86年)之久,故第二點不成立
第三點的部分是因他有家暴事實
我們不願意讓他知道住處來騷擾
而且如果真的有心給錢也可請母親娘家人代為轉交
今天收到確定開調查庭的通知
到這邊我想問各位版大幾個問題:
一、理由書第一點裡提及我舅舅的部分
再次開庭時是否需要再次出庭說明?
二、關於理由書第二點我們再次出庭時
  是否可以請法官調查我們和父親共同生活79-86年的收入?
三、通知上並無說明要繳交答辯狀
但查詢相關文章時有看到一些版大提出需要準備答辯狀
再次出庭時是否得像初次出庭時交上答辯狀呢?
還望各位版大們解惑!
作者: Afun2009 (謝天)   2016-05-12 22:13:00
建議找律師。
作者: Nipperdey   2016-05-17 00:53:00
文這麼長,還不交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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