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環保法規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02 21:44:39
引了兩個完全沒有關連的法規
※ 引述《bebebox (@@)》之銘言:
: 小弟我想請問的是...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 一一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
: 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
: 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
: 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 http://ppt.cc/T5L7
這是行政程序法有關「陳情」的公務員處理期限的規定
也就是人民對於法律提出建議、檢舉違規等等
公務員要在時效內處理完,不能積案太久...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
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 而在空污防制法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 九 條
: 審核機關受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
: 日內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 ,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設置許可證。
: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
: 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者,駁回其申請。
: 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
: 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 http://ppt.cc/s~tf
上開空汙法授權子法是「申請」許可證
也就是請求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本質與陳情完全不同
有關期限的規定,如法律無特別規定,則為2+2個月(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
惟因上開法規有特別規定,公務員辦理期限自依空汙法及子法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
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 現在公務員在通知我進行公文補正時時常會壓期限要補正進局,
: 我想問的是我可以不要理會公務員嗎?
: 第二個問題是正常狀態下環保法應該還是比他們公務員的"考績法"大吧?
請注意你附的「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 審核機關受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
: 日內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 ,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設置許可證。
: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
: 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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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
: 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公務員30天內一定要審完,加計你的補件時間,公務員最多90天要審完;
這跟陳情規定無關,也跟考績無關,別搞錯了!
資料不完備被要求補件,是你的資料不夠充分;
逾越期限是你補正資料的太慢,這是空汙法特別要求速審速結。
→ bebebox: 可是這樣不是擾民嗎??空污法明明就說補正天數90天 10/02 21:19
空汙法並非規定補正90天,法規不是這樣解讀的!
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你會有第一次補,難道不會有第二次?
請問第一次就給你89天,你第二次1天補的出來嗎?
作者: bebebox (@@)   2014-10-03 20:21:00
感謝你的回答!!!所以說是公務員給我錯誤訊息囉?因為公文上公務員都會訂上補正的限期時間!!說我未在時間內補正,要駁回我!!今天我要補90天然後因為還有錯要求補正!!結果我總補正天數不夠被駁回!!這我心甘情願!!!而且這個公務員還跟我說我的案子就是人民陳情案!!!然說什麼我不趕快補正會害他被"考研"罵,還要寫報告我只是想釐清!!當然感謝你的回答!!我又更懂了一點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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