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1MHXfTE0 (DampierFor3) 推文檢舉之判決

作者: lejnsaryai (恰若青石的街道向晚)   2015-12-11 15:39:45
→ lejnsaryai: 關於板規增添細節與判例的問題,我來說一下我個人的看 12/10 13:46
→ lejnsaryai: 法好了 12/10 13:47
→ lejnsaryai: 我的話:要做當然可以,但對於輔助判決的幫助不大,而 12/10 13:48
→ lejnsaryai: 且會產生新的問題。 12/10 13:48
→ lejnsaryai: 1.也就是之前F板主提過的擦邊球 12/10 13:49
→ lejnsaryai: 今天如果明訂那些話不能講、那些話會違反板規,那如 12/10 13:50
→ lejnsaryai: 果對方用擦邊球的言論該怎麼算?如果對方提出板規明 12/10 13:51
→ lejnsaryai: 訂的細節裡並沒有我說的部份,所以我沒違反板規。那 12/10 13:51
→ lejnsaryai: 這樣板主該怎麼判罰? 12/10 13:52
→ lejnsaryai: 因為對方說的話不在明訂項目內,所以只能讓他過關。 12/10 13:54
→ lejnsaryai: 這樣可以嗎?不行嘛,所以到最後還是只能由板主來判 12/10 13:54
→ lejnsaryai: 斷了不是嗎?這就是我說的幫助不大的原因。 12/10 13:56
→ lejnsaryai: 2.判決的案例以及違規細節只會隨著時間越來越多 12/10 13:56
→ lejnsaryai: 繼續1.的情形。假設真的明訂規範了,那有擦邊球的情 12/10 13:57
→ lejnsaryai: 況出現,為了將來勢必也要將擦邊球的案例再列入項目 12/10 13:58
→ lejnsaryai: 。接著如果又有新的違規情況出現,還需要再繼續收錄 12/10 13:58
→ lejnsaryai: 下去,那只會沒完沒了,而且到最後勢必會限縮板友的 12/10 13:59
→ lejnsaryai: 言論空間。這就是我說的會產生新的問題的原因。 12/10 14:00
針對這兩點我想一起回覆。雖然我覺得這已經是價值觀方面的問題了
舉例來說 "腦補" 這個字有沒有負面意義?有些人認為有,有些人認為沒有
實際上在使用 "腦補" 這個字的時候,讀者也會產生中立或是負面的感想
"噓: 腦補" 和 "實際資料太少,推論的部分太多,腦補"
這兩個狀況有沒有惡意?
我無意徹底消除這種擦邊球的狀況,事實上我在#1MPTgR2C這篇文章也是說
"變成一個能在大部分狀況都能順利執行的判決規範"
不論判例有多少,當然都可以撞上例外,因為現實總是比小說更離奇
但做出這類的判例或是規則,可以減少 "板友無法自行判斷,只能交由板主裁決" 的狀況
這點當然是有利的。直接定立 "腦補這個詞不違規" 這種判決就是很明顯的例子
這個例子有發生擦邊球沒完沒了的狀況嗎?
我記得之前板上有討論過到底該增不增添這種違規名詞,
當時我跟F板主就已經說過了,我們的決定是──不這樣做。
原因就是我說的那樣,這會沒完沒了。
這個頭只要開了,之後只會造成限制名詞不斷的出現。
幾年後甚至十年後,你覺得板上會限制多少名詞、多少句?
這樣真的適合嗎?
而且規定是死的,板主的判斷是活的。
有的時候判決還需要考量當時的討論情況、雙方實際使用字句是如何等等等,
直接明文規定只會讓討論以及判決搞得太過僵硬而沒有彈性空間。
(1).違規項目跟事實不合
打個比方,
在這邊假設『說人鬧板』被板規訂清楚是違規的,然後有板友A這樣說了。
根據限制項目,板友A該被判決違規,沒錯吧?
但如果實際情況是板友B先在板上鬧,
然後板友A在文章底下回:
噓 板友A: 不要鬧板好嗎?
之後板友B檢舉板友A犯了違規項目,這個時候板主該怎麼判才好?
該因為板友A明確違反違規項目,所以判他水桶嗎?
還是該因為他只是在敘述事實,而不用判罰?
如果我判了板友A水桶,然後他去組務板申訴說他只是陳述事實,
你覺得小組長會怎麼判?
如果我判決不用判罰A,然後他去組務板申訴說明明板規有規定違規項目了,
結果板友A違規板主卻沒根據板規判罰,檢舉板主失職。
你覺得板主該怎麼辦?
這就是我說的,設了違規項目只會把情況搞得太死。
(2).違規項目的判斷
在這邊還是假設『說人鬧板』被板規訂清楚是違規的。
板友C在板上認真發表自己的看法,結果板友D因為跟自己的看法不同就想噓C。
但問題是又不想違反板規,所以就換個字句這樣說了:
噓 板友D: 不要在板上鬧了好嗎?
然後板友C就來向板主檢舉,說板友D違反『說人鬧板』的違規。
而D的意見是我又沒說『你在鬧板』,我只是說『你別鬧了』,我可沒違規。
在這種情況下,哪怕設立了違規項目後板主又該如何去判決?
另外一種情形。
板友C同樣一篇文章,板友E看完後只是回這樣,並沒有想說C在鬧板:
→ 板友E: 不要鬧了好嗎?
然後板友C就來向板主檢舉,說板友D是在說我鬧板。
那結果又該如何?
所以哪怕設立了違規項目,搞到後來還是要由板主來判斷啊。
這就是我為什麼說設立了只會沒有彈性空間的關係。
有的時候板規訂得太死,判決起來反而問題會更大。
"拾人牙慧全無創見" 這個詞難道是正面的嗎?
而且我還是直接針對板友的言詞進行批評,不是虛擬人物耶
如果這次對方不是願意接受的XXPLUS板友,是否我就會被判定為人身攻擊?
我在上面說了,要看當時的情況,不能單純用字句來判決。
在討論時會有根據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決。
這點在F板主那篇文章說的『桃谷系』就是一個例子。
或許你會說,就這樣完全交由板主來判斷是非常不客觀的。
但我想說,哪怕是有違規項目的細節,到最後還是得交由板主來判斷啊。
所以前面才會說明,這次的請願是屬於補充執行細則的範疇
理想的狀況是把重要的元素抽取出來,可以做出通例,但這點太過困難
所以退一步就是判例,至少立定一些規則,讓板友明確地知道 "這不會變成人身攻擊"
如果不同意判例這做法,我也提了從人身攻擊流程下手的方案,增加溝通流程
溝通流程在文章最下面回覆。
今天會讓我必須要進行回覆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我沒有得到回答
我還要這樣說,我們兩位板主並不是沒有回答你,
而是你自己要明確向板主提出問題來啊!
你自己的文章跟推文寫得不清不楚還沒有重點,我們看得霧颯颯,
所以才要求你明確提出來你到底是想問什麼啊!
而當你『現在』明確提出問題了,卻又一直提『之前』我們板主沒回答你……
老實說這對於討論沒有幫助而且還有反效果。
因為在我們看來你是在指責我們板主沒做事、聽不進去板友的意見。
Q: "應該增加判例"
A: "增加判例無法完全杜絕擦邊球"
Q: "可以減少模糊空間"
這時候再回答的A不應該是 "無法杜絕擦邊球所以不做"
要針對新提出的問題來回答呀,說明 "為什麼不減少模糊空間"
因為如果增設了判例,隨著時間只會讓言論越來越限縮。
關於這點我想我跟F板主應該已經強調過很多次了。
的確如果今天金庸板有所謂的判例、有所謂的言論規範,是會讓模糊空間減少。
但模糊空間減少的代價是言論的限縮,這樣做真的好嗎?
你希望板規規定一堆名詞無法使用嗎?
假設十幾二十年過去了,金庸板板規有數十、上百、數百的字句禁止使用,
你是希望以後板友在討論時還要去翻一下板規禁語才能討論嗎?
如果板友不論用什麼原因來提問都得到同樣的回答,他當然不會滿意
關於這個問題,我在上面回答過你了。
硬性規定某某名詞、某某字句違規,會在判決上產生問題。
因為在判決上是需要根據當時討論的情況來判斷,
單純使用判例來判決,會不夠彈性。
再者,
哪怕真如你所說增加判例了,
但再次遇到新的模糊空間時還不是得交由板主來判斷?
沒判例,有沒有違規交由板主來判斷;
有判例,但出現沒判例的情況,有沒有違規最終還是得交由板主來判斷。
今天你的問題關鍵是在於『盡量減少板主的主觀意識』,這點沒有問題。
實際上我跟F板主有討論過,在判決時能夠越客觀越好。
但我們明知道有判例、有字詞違規項目,是能夠幫助我們做到判決客觀的,
但為什麼不去做呢?
原因就在於判決實務上會產生更大的問題,所以才不去做的。
以這個例子來說,正常一點的回覆應該是
"雖然可以減少模糊空間,但增加判例所耗費的成本不足以抵銷獲得的利益"
"這裡的成本是......,相對於所獲得的利益有......,所以不必要"
有針對 "減少模糊空間" 來進行回覆,又有說明相關的判斷基準
板友對於這個 "相關的判斷基準" 無法接受,如果他又無法提出新的問題來回駁
自然就只能摸摸鼻子,接受這個判決
所以在你正式提出問題時,我不就是在你那篇文章底下用推文說明了嗎?
而且在我看來F板主那篇也是有回答你的問題啊。
並且F板主也是有說可以用投票的方式來調查,
金庸板到底該不該增設判例、要修改板規。
文章代碼(AID): #1MPTgR2C (JinYong)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449515675.A.08C.html
只要公投結論與現行板規相左,那麼我就必須符合民意修訂新板規,
以做為未來實行的新準則。
本板一直是開放任何人討論板規、發動公投的。
所以您J板友若有心,其實可以正面提出新板規的倡議版本讓板眾討論。
個人是十分樂見。 ^^
如果您認為您是對的,而且您講得很清楚了,
是兩位板主都不明確回應您、是板主嫌難做而不做。
那麼……一定有很多板友認同您的論點,認為現行板規有大問題、認為板主不夠盡責。
不然這樣吧,我們也可以辦個公投,「板規有大問題」、「板主不夠盡責」。
從這兩個議題上「正面的」做處理,這樣因應您的請求「夠明確」嗎?您意下如何呢?
所以並不是我們板主聽不進板友的意見,不願接受板主的勸告。
而是我們回答了並且也提供你解決的方式──申請投票表決到底該不該新增判例。
結果你卻說不必了……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我們板主只能接受你的建議了嗎?
那其他板友的意見呢?
我們板主會希望投票來處理爭議,就是因為金庸板是大家的板,
如果你們板友覺得板主的處理方式不客觀,那就交由你們來判斷。
今天你提出希望板規能夠重新修訂,我覺得很好啊。
畢竟如果板規能夠更好,板主在判決時也能更輕鬆。
但問題,這只是你一個人的意見。
如果聽了你的意見就要去做,那其他板友的意見呢?
我們板主就不用去聽了嗎?
不可以嘛。
所以就說那不然投票看看,調查一下大家的想法跟決定是怎樣。
結果你卻說不必了,那到底是要我們板主怎麼做?
你:金庸板需要新增判例
我們:解釋與說明這樣做不可行
你:聽完解釋後還是不滿意
我們:好吧,要新增也是可以,那就交由板友們來投票表決好了
你:不必了
所以你的意思是我們板主只能聽從你一個人的看法與意見,
就不用管其他板友的想法了嗎?囧
一行推文就可能辦得到的溝通流程: "請問XXX(ID)你是不是在罵我"
這成本遠比過度的公權力執行所帶來的損害要小
你所謂的溝通過程,我覺得你忽略了一點。
那就是判決出來後並不是立即執行水桶啊!
板規不是有規定在24小時內解釋說明或道歉了嗎?
我覺得你只看到了道歉卻忽略了被告跟原告是可以解釋說明的。
如果照你所說:
(A) 1. 認定屬於人身攻擊
2. 檢舉→判決成立:對方道歉
→判決無效:沒事
(B) 1. 認定屬於人身攻擊
2. 進行溝通流程:先與對方討論,確定對方言詞的指定對象
3a. 討論無法達成共識:進行(A) 2流程
3b. 討論達成共識:沒事
實際上24小時的說明與解釋,不就是你所說的(B)-2.了嗎?
被告的解釋原告能夠接受,那就撤銷告訴,不就是(B)3b.了?
 被告的解釋板主能夠接受,那就修改判決,還是(B)3b.啊。 
 實務上板上是真的有此情形,也就是原本是要判罰的,但在解釋過後就取消。
文章代碼(AID): #1CseEil- (JinYong) [ptt.cc] [公告] #1Cs1EJUL推文違規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289388972.A.BFE.html
因hochengyuan 板友並不認為此推文為人身攻擊,
因此處分撤回。
造成困擾在此致歉。
推 hochengyuan:我想他是針對我的發文數 開頭我有講我發第1000篇... 11/10 22:01
→ hochengyuan:鄉民約定俗成 都會說這樣很宅 其實也還好 (今天發第 11/10 22:01
→ hochengyuan:1001篇了XD) 11/10 22:02
→ nightlight39:如果你也不介意,那我就先收回判決吧。 11/10 22:35
作者: lejnsaryai (恰若青石的街道向晚)   2014-12-10 13:46:00
關於板規增添細節與判例的問題,我來說一下我個人的看法好了我的話:要做當然可以,但對於輔助判決的幫助不大,而且會產生新的問題。1.也就是之前F板主提過的擦邊球今天如果明訂那些話不能講、那些話會違反板規,那如果對方用擦邊球的言論該怎麼算?如果對方提出板規明訂的細節裡並沒有我說的部份,所以我沒違反板規。那這樣板主該怎麼判罰?因為對方說的話不在明訂項目內,所以只能讓他過關。這樣可以嗎?不行嘛,所以到最後還是只能由板主來判斷了不是嗎?這就是我說的幫助不大的原因。2.判決的案例以及違規細節只會隨著時間越來越多繼續1.的情形。假設真的明訂規範了,那有擦邊球的情況出現,為了將來勢必也要將擦邊球的案例再列入項目。接著如果又有新的違規情況出現,還需要再繼續收錄下去,那只會沒完沒了,而且到最後勢必會限縮板友的言論空間。這就是我說的會產生新的問題的原因。
作者: jumboicecube (大冰塊)   2015-12-12 18:56:00
關於 "一直提『之前』我們板主沒回答你" 這點為了要說明 "為何覺得沒有得到回覆" 無可避免地在#1MQDMAe2文中必須要重新闡述這整件事,而且這件事造成了後續的相關言語衝突和誤解,在該文中就只好反覆出現,這也不是我願意的。不然我要如何在"不重新提到整件事"的情況下,解釋原因和說明相關的影響?如果是這點讓您誤會我針對此事在記仇,以後我會修正這樣的說明方式,試著加上說明或是換方式講修正板規或是判例增加的影響,板主您的回覆我收到了在#1MPTgR2C我就已經說過 "如果認為這些規範沒有必要的話,以目前的狀況來說我可以接受" 我請求的是"得到回答" 因此這樣就可以了至於 "不必了" 那句我覺得是天大的誤會,我整段重看了不少次才好像猜出來為什麼會有這種回答,我會在回給F00L的文章中說明。最後板主您所提的判例,和我提的流程有一點不一樣:在判決前或判決後。 "判決有罪但取消處罰" 和 "無罪" 這兩點是有差異的。當然這點以實務執行來說,是未必需要花心力去處理的細節,但也是因為在意這個細節,才會提出這種方式的流程修改。如前所述,我只是請求給個回覆,因此這點已經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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