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近期eno4022相關事件一案之補充說明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23-11-28 16:59:25
行政程序不同於民法,且當事人適格並不是板友,
形式欠缺所產生的法益受損牽涉到的是eno4022本人,
其請求權基礎也不盡相同。
以行政程序相關法令來說,的確已逾救濟期間,本來超過五年也得不受理,
公務疏失產生之賠償請求權也是以事實發生後之五年為限。
故就此觀之,雖然本學術論壇並非司法機關,但就時效部分判斷難謂不妥。
這邊群組務跟前站長sitos討論後之結果,
群組務認為原本之文章已經具備清楚之意思表示,並已有傳達之事實,
雖然形式上僅以m文行之,未有正式公告,此一瑕疵並未影響實質意思表示之傳達。
這部分群組務這邊會重新行文公告之。
: → come: 民法追溯期是15年,並沒有超過法律追訴期 11/27 12:58
作者: eno4022 (eno)   2023-11-28 18:53:00
謝謝群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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