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minpanda不當判決

作者: Xras (想不出來)   2021-01-30 19:27:29
申訴人ID:Xras
看板英文名稱:Buddhism
被申訴板主ID:minpanda
申訴文章:
文章代碼(AID):
#1W2zAZV7 (Buddhism)[公告] 審理:yogi、Xras疑似違規審核(01/30止)
#1W5GscFp (Buddhism)[公告] 審定: #1W2zAZV7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611387555.A.7C7.html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611992486.A.3F3.html
此二文分別為程序與結果
申訴請求:
一、確認處分無效或撤銷該處分。
理由:
一、原處分以本人推文違反「四、十善業離『…惡口…』」及「一、精進持戒3.離口四業
」等二項板規之惡口為由,處分本人水桶14日,此乃minpanda恣意妄為之不當處分。理由
略述如下:
二、程序上存在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按〈板主權力義務規範〉(9)制定板規權: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
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準此,板主有得於此範圍內制定
板規之權。而佛教版現行有佛教板板規(#1Q9-39Js (Buddhism))、違規處理辦法(
#1Vr9mYjs (Buddhism))兩規則為違規處理之準則及組織規則性質之善語團相關規定(
#1VrAKqUm (Buddhism)),而前述違規處理辦法及善語團相關組織程序更是minpanda自行
制定之制度與規則。
察違規處理辦法中善語團相關規定之內容,其功能與目的在於違規處理案件審理中執行認
事用法之權,另外明定若干條件取得其資格。此制度雖仍有若干爭議尚待釐清,但以制度
面而言尚難謂全然皆錯。由於此資格事關重大,故而組務曾特意囑咐須注意成員之組成,
以避免偏頗造成不公之情形(#1W0Hb91P (HumService)),此則組務先見之明與板友無法
完全支持此制度的原因之一。
然於系爭處分之處理過程中:其一、minpanda竟罔顧包括其自行制定之一切現行板規與組
務判決,於個案中突然制定一”特殊規定”之臨時條款;其二、該特殊規定使apple03成
為其所謂的臨時善語團成員,而具有實質與形式上影響處分結果之地位,此二皆已違反正
當法律程序原則及若干基於此原則而形成之法律原則及具體法律規範。
(一)minpanda針對本案制定特殊規定之行為乃恣意濫權之舉:
針對個案之立法雖非絕對性的禁止(參釋字520號解釋,摘要如後附),若僅單一或少數
對象人受該法律規範者,仍須視其目的是否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參釋字793號解釋),
否則為禁止之列,此乃憲法第7條昭示之平等原則。又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查本案內容,與重要公共利益無涉,乃各板面日常討
論之中經常發生之事,故minpanda臨時制定僅適用於本案當事人(即本人及yogi)特殊規
定之行為並無正當理由,實屬濫權殆無疑義。
(二)使apple03成為臨時善語團成員係違反公正性原則:
善語團成員具有認事用法之判決權力與應具備一定資格,前已略述,此不贅言。早自羅馬
法時代,便有「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例,時至今日即具文為訴訟法中之法官
迴避制度,若應迴避而不迴避,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迴避制度相關條文如後附)。此
乃出於審判公正性最為基本之要求,基於同一法理,在實行陪審團制度的國家,亦無允許
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成為陪審團成員之法。
apple03為系爭案件原文之發文者(文章已被其自刪),被認為是惡口之相對人,即是應
迴避之對象。豈料minpanda絲毫沒有板主執行板規時應公平、公正之自覺與思維,竟反其
道而行之,以臨時條款令apple03成為善語團成員。此等恣意濫權因人設事之行為,猶如
私設刑堂,顯然已失制度應有之公平性與正當性,嚴重損及當事人權益。在本案中可以看
到,minpanda以其實際作為親手摧毀了「善語團」原本應具有的公正性,證實了組務與板
友此前「親衛隊」之顧慮為真。
所謂「程序不法,實體不究」,基於此具重大明顯瑕疵之程序所為之非法處分,應即確認
該處分自始無效(參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或予以撤銷,已無進入實體事實審查之必要。
三、實體判斷亦有嚴重瑕疵:
(一)雙重處分:
雙重危險之禁止亦為一歷史悠久且基本的法律原則,具文為刑事訴訟法與行政法中一事不
二罰之相關規定。然minpanda以本人該行推文,即單一行為;以同一違規名義,即惡口,
分別以兩個相同構成要件之不同板規,給予雙重處分。如若minpanda認為該兩條板規關於
惡口有不同之定義,應說明之。但於此情形則有規範競合之情形,如特殊條款優先普通條
款所適用等。簡言之,無論如何,單一行為以同一名義給予同性質之雙重處分,為不當處
分,其事理甚明。
(二)「一個曾經的選板主候選人近乎無賴的表現,需要檢舉什麼?」是表達本人對彼失
望之意,並非惡口相罵:
判斷惡口與否並非如minpanda於本案中使用之粗糙方式:割裂上下文對話脈絡,斷章取義
的僅看是否出現負面名詞而為判斷。若以此為據驟為判斷,則佛陀斥責弟子為愚癡人時亦
是惡口,故知應以是否具備真實惡意為斷。
由於原文為apple03所自刪,在此只能參考板友回覆( #1W2xd13G (Buddhism))引用到的
部份了解脈絡,而在原文後續沒有被引用到的推文內容大致如此:
本人表示「個人宗教的信仰或偏好,屬於個人自由,但這裡是佛教板,而非個人臉書,不
應在此宣傳外道」等語。而apple03則表示「你可以去檢舉,不然等當你上板主後刪掉,
你不是要罷免板主嗎?」云云。apple03曾參選板主,有志將板面引導至其理想之狀態,
這值得鼓勵也讓人有所期待,但遇到不認同的意見時卻如此情緒化,竟似難以理性溝通?
本人看到回應後深覺失望,故而有該推文。
無賴不是正面名詞沒錯,如果因為使用這個名詞給apple03帶來不舒服的感覺,本人在此
致歉。但本人並非指摘apple03是無賴,「近乎」是表示「接近、類似,但不是」的意思
;也不是評價這個人如何如何,而是評價彼之回應文字給我的感受。
最後,我相信apple03是出於善意熱心分享他認為好的影片,只是可能因對於佛法不夠深
入,無法分辨影片傳遞出的想法與佛法的區別,或不了解培養這種辨別能力的重要性;此
外,也可能對於來自我或其他板友的反饋過度情緒化,或者將其當成針對其個人的攻訐,
這並非是一種錯或是過失,所以該推文最後說的是:「需要檢舉什麼?」
四、綜上所述,望予以肯認。
五、參考法條摘錄
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
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
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
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書:
按法律固以一般性、抽象性規範為常態,惟如以特定人為規範對象,或以一般抽象性方式
描述規範特徵,但實際適用結果,僅單一或少數對象受該法律規範者,均屬特殊類型之法
律,如其目的係為追求合憲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存
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即非憲法所不許(本院釋字第520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60號
解釋參照)。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行政訴訟法
第 19 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第 24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作者: minpanda   2021-01-30 23:18:00
善語團主要的作用在於協助減輕判決與說好話利益他人。因其原發文者良善且無與人對立之意,而並未為有板主不可立臨時善語團之規定,立為該案臨時善語團並無不妥,也未影響預定判決,並無不當之處。您若覺得設立臨時善語團未來恐有不妥當的疑慮,應於7日前與板主溝通。您的疑慮我收到了,會考慮,謝謝。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21-01-30 23:40:00
minpanda擔任板主,已經是成為超越板規的存在了,可以自犯板規又不依照板規水桶自己,當然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囉。何況,小組長又不會判她水桶,哪裡還有什麼需要她顧忌的地方呢?
作者: Xras (想不出來)   2021-01-31 00:12:00
名詞只是名詞,我也不會傻到只看名詞。名字雖然叫善語團,實際上權限並非僅僅如此。在看到該公告裡所謂的特殊規定時,便足以讓我否定該次審定具備任何程序上的正當性,也沒有在毫無公正性可言的佛教板與板主有溝通的意義。至於板主認為有權限制定臨時且針對性規則或命當事人成為善用團成員不會影響結果所以沒關係,我並不同意這種觀點,上文已經具體說明理由並中引用了相關理論與具體法規範,就不重複論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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