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人文宗教研究院開版問題

作者: sitos (麥子)   2013-06-14 16:37:25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人文宗教研究院開版問題
: 時間: Fri Jun 14 16:19:03 2013
:
: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 3. 修改看板辦法未尊重相關看板的板面使用者
: : : 根據1.與2.
: : : 修改看板辦法影響相關看板使用者權益的情況下並未先與相關看板溝通,
: : : 例如討論不當情況的發生與防止(如:防止非看板使用者濫投票影響既有使用者權益)
: : 我不知道這點是在指什麼。
:
: 我在想修改看板辦法是不是不當立法?
: 所以想與小組長討論
請你把未尊重相關看板的板面使用者,造成的問題是什麼,
對相關看板使用者的權益造成的影響是什麼,
所謂的討論不當情況的發生與防止,指的是什麼,都陳述清楚。
不然我還是不知道你在說什麼東西不當,要討論什麼。
:
: : :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
: : : 若此看板修改辦法合理,應該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 : : 若以法律板為例,如果法律板分出民法板後,又依民法板需求改為法學板,
: : : 請問這有沒有問題?
: : 如果民法板實際討論的範圍其實就是在討論法學相關的議題,板主願意提出申請,
: : 當時其它的看板也不足以容納該板所進行的討論,使之有存在的必要,
: : 而且超過半數的板友都同意將該板面改為法學板,我認為就沒有問題。
: : 不過我不是法律財經研究院的小組長,所以我的意見在這個例子中沒有意義。
:
: 舉例,
: 如果以人宗院為例,已經以密宗與佛教的方式舉過例,
: 不過看得出認知差異很大
這個認知差異不會因為改換例子就變小。我想我的意見已經清楚陳述過了。
:
: : : 我認為問題很大,民法板分出法律板是因為板眾的需求,
: : : 如果有需要法學板,應該開立新板,而不是將民法板修改為法學板,
: : : 這並不代表民法板看板使用者需求不在,
: : : 光是透過有問題的投票方式就修改掉原有板面,
: : : 這損害當初原有投票立板人的權益
: : 我不知道在這裡所謂的損害指的是什麼。
:
: 沒有民法板可以閱讀
1. 修改看板的精神之一是要讓該板名實相符,因此改變板名與板旨,
只是要讓上述兩項與該看板實際的討論範圍及風氣相符。
因此就算板名與板旨改變,也不會影響該板原本能討論的主題。
該板的板友一樣可以在修改後的看板上進行並閱讀原先允許的討論。
2. 這項改變是經過多數板友同意以後才生效的,表示多數板友認同這樣的改變,
同時也接受這項改變可能帶來的損害,以換取這項改變帶來的好處。
:
: : : 況且修改辦法所需要的有效票數認定會根據使用者或疑似使用者的數量變化而有所不同,
: : : 此外,依上例,將民法板修改為法學板後,原有民法板的使用者權益受到損害,
: : : 特別是看板使用人數本就不多的小板,
: : : 容易被投票部隊(非看板使用者)的投票行為損害原有看板使用者的權益.
: : : 請問組長這要如何防止?
: : 其它對看板造成影響的規範也有一樣的問題,目前本小組的修改看板辦法的門檻,
: : 和國家研究院對廢除看板的門檻基本上是一致的,如果你認為這樣的門檻太低,
: : 可以另外提出建議。
:
: 修改看板與廢除看板這是兩個事件,
: 應該不能混為一談,
: 況且修改看板辦法並未指出修改後原板面廢除
:
: 若修改後原板面廢除,那這樣與另立新板差異在哪?
:
: 此外,根據看板廢除辦法,除了由符合資格的申請人發動以外,也需要附上廢除理由,
: 在修改看板辦法的敘述中,並未提及,
:
: 因此修改看板辦法違反站規之看板廢除辦法
我看不懂這段在講什麼,修改看板跟廢除看板本來就是兩件事,
我引用廢除看板的規定只是要說明這個門檻的由來,
如果你認為這樣的門檻容易受到非看板使用者的影響,你可以針對這樣的規定,
提出你的建議。
另外,修改看板辦法裡面也已經言明,板主在申請的時候,必須要附上修改理由,
並非如你所說「在修改看板辦法的敘述中,並未提及」。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3-06-14 23:45:00
看密宗版的平常水量 根本很難達到這種投票數連佛板都達不到這種人數更何況行事作風 佛板鄉民會去投票更少之又少有趣啊
作者: norchen (烏金徹令)   2013-06-15 00:35:00
推那麼多也沒結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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