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寫這篇很久了
但思緒要整理一下
要寫成簡單版呢?
還是複雜版?
看寫時的心情好了
1.
所謂的實質影力,在說明龍潭購地案內陳水扁的犯行確實影響了最後的政策決定
,並不是憑空杜撰陳水扁的犯行,陳水扁在整個貪汙的共犯結構裡,從一開始的
共謀及執行都有參與,判決書裡紀載得很詳實,所以你看不到陳水扁的律師鄭文
龍去反駁那些犯行,因為參與的人太多,著比說,游錫堃曾經否認陳水扁召開過
那場關鍵的會議,但可惜的是參加會議的不只他一人,其他參加的人的供詞自然
會打臉游錫堃。
2.
鄭文龍非總統職權說其實判決書裡也被打臉得很大,但當然鄭文龍不會告訴你。
因為陳水扁在不是總統職權內,作了以下的事:
(1)在官邸召見李界木,並聽取報告-這點是很有趣的,因為陳水扁夫婦第一次偵
訊時是否認在官邸見過李界木,但予會的其他人都承認了,陳吳最後也承認了。
(2)召開一場非總統職權該召開的會議-既然龍潭購地非總統職權,陳水扁卻把幾個
相關主管都找來,這場會議就意義上來說不該有。
(3)下了非總統職權不該下的裁示-既然鄭文龍說龍潭購地案非總統職權,但陳水扁確
實下了明確的指示,決定要採行之前所有機關(除了李界木)總共打槍了七次的先
租後購的政策。
3.
法官為什認定陳水扁的裁示確實影響改變了政策?
(1)那場會議前所有的單位都反對先租後購,開會時游錫堃還當場反對,但會後幾個
參加的主管都轉彎。
(2)會後幾個沒參加而不知情的單位主管繼續提出異議反對先租後購,證明根本沒經
過討論就轉彎。
(3)會後幾個知情的單位用異常之行政程序,同意李界木所陳報以「先租後購」方式
。(後來包含劉世芳等人都遭到彈劾)
節錄一段判決書的內容:
綜觀本件犯罪過程,李界木於執行吳淑珍之意旨受阻時,立即通知蔡銘哲向吳淑珍
報告所面臨之困難,吳淑珍得知後,認祇有陳水扁以總統地位出面方能解決,遂告
知陳水扁該案情形並徵得其同意,命蔡銘哲通知李界木前往官邸,直接向陳水扁報
告受阻狀況。陳水扁未依體制,在官邸聽取李界木報告所面臨之難題後,允諾予以
解決,立即召集當時之行政院院長游錫 、副院長林信義、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
及科管局局長李界木等人,在總統府會商。陳水扁不顧林信義、游錫 之反對,當
場裁示採行李界木所提之「先租後購」方案,並配合辜家之需求,限期於二、三個
月內與達裕公司談妥土地價格。國科會、行政院即秉承陳水扁之裁示,改變態度,
以異常之行政程序,同意李界木所陳報以「先租後購」方式,將龍潭工業區併入新
竹科學工業園區方案。李界木隨即於期限內,達成議價,完成簽約,並自九十三年
三月十六日起陸續付款,配合辜家必須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前順利出租、出售龍
潭工業區土地之需求,以解除其財務危機。案件底定,吳淑珍即指示蔡銘哲,通知
辜成允,依約定將四億元(折算為美金一千一百九十八萬元),匯至國外指定之帳
戶。
所以總歸來說說
法官認定陳水扁吳淑珍什麼都做了
從合謀=>執行=>收賄,無一不缺
但鄭文龍抗辯說龍潭購地案不是陳水扁的職權
無法影響購地案決定
但你看到所判決書所記載的犯行
你還會說沒影響嗎?
所以實質影響力反而是陳水扁犯罪的最好註解
哪是啥憑空杜撰來入罪?
又
整個案子其實是吳淑珍一開始想賺傭金才搞出這一大篇的
要恨去恨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