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同性婚姻的朋友,通常以自由和人權做為理由。
不管你贊不贊成同性戀,人人應該都要有自選婚姻伴侶的自由。
只讓異性戀結婚,不讓同性戀結婚,是嚴重歧視,不讓同志享有法律之前的平等。
但是婚姻不是這麼簡單就可以用自由主義去解決的。
政府承認婚姻,其實是要從婚姻的目的和為了推崇哪種價值去考量。
政府對婚姻也不只有異性戀或同性戀兩種選項
而是以下三種:
1、傳統的一男一女婚姻
2、不僅男女婚,也承認女女婚和男男婚。
3、任何形式的婚姻都不承認,由民間機構去執行就好。
挺同性婚的朋友常會說 非配偶會會被剝奪多權利。
但其實可以制定特別法(如民事的結合法或同居關係法)
,就可讓同住的未婚伴侶經由法律安排,享有法律保障、
繼承權、醫院探視權、子女監護權
真的要談自由,就該選上述的第三種方案:廢除婚姻由政府承認的必要。
真的要談自由,那就不該限制所有的自願親密關係,如重婚、一夫多妻、一妻多夫。
他們如果彼此談的攏,那麼他們也沒礙到誰啊,憑什麼管他們能不能一妻多夫?
甚至自己跟自己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