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1Zi4szgK (HatePolitics)zeuswell㈢2c3ab

作者: PReDeSTiNeD (緣)   2023-01-01 14:14:00
[ 檢舉人 ♥ PReDeSTiNeD ]
[ 被檢舉人 ・ zeuswell ]
[違反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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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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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按]
鑒於今日同時也是[國民法官法]上路第一天
檢舉之同時對政黑版面法規範進行針貶以督導現任三位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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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謾罵攻擊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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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特定對象或族羣羣體]加以[明顯貶抑辭彙]
     上開二要件同時成立即可判定為[謾罵]。
[請問今日上任三位版主是否覺得如此修改過更有法感更有邏輯脈絡感?]
再接續註明 [zeuswell此帳號] 所涉犯之 [公然侮辱] 版規範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c.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並發表攻擊內容。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a.裁判書系統:
http://goo.gl/BqhOjY
b.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違規文章之代碼暨網址及重點說明]
https://i.imgur.com/HsCHfs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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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Zi4szgK (HatePolitics) [ptt.cc] Re: [黑特][pz集團]又?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72498621.A.A94.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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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uswell此帳號]於回覆[本政黑議座PReDeSTiNeD]所發表之文中[謾罵]本人為[白目]
[公然侮辱貶抑]本人[指涉性]相當明顯 顯已足矣
另茲附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之[司法裁判書]
供[RrrxdddScion]二位庭上進行定奪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35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芬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4942 號),因被告於準
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陳麗芬犯公然侮辱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 行至第2 行「臺南市○市區○○街00號之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業服務中心新市服務站」補充為「臺南市○市區○○街00號『3
樓』之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業服務中心新市服務站」;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麗芬於
準備程序之自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1 年11月3 日南市警善偵字第
1110638773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1 份、現場照片3 張」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對告訴人王秀玲所為3
次公然侮辱犯行,雖均係在同一地點,惟各次犯行間有相當之時間間隔,且被告自承各次
犯行之具體動機、緣由各不相同(易字卷第95頁至第98頁),堪認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
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事關係,因其主觀上認為告訴人之
工作態度、基本應對進退、禮貌禮儀、團隊精神、敬業態度、職場倫理觀念、自我管理及
自律能力、自我學習精神、察言觀色、抗壓性、挫折容忍度、服從性、應變及危機處理能
力、基本常識及專業知識、責任擔當、人情義理世故、細心及貼心程度、性格等均有不佳
,經常臨時請假,屢經溝通未果,向上級反應亦無效,並提出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
、被告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業服務中心新市服務站前、後任站長及同事之對話紀錄
、通訊錄、電子郵件、群組對話紀錄、就業博覽會邀商進度表、辦理徵才活動評估表、求
職登記表、行事曆、疫苗接種紀錄卡、預約接種結果、個人出勤紀錄、就業服務站外觀及
現場照片、徵才資訊、新市台拜訪廠商總表、各台邀商進度表、辦理現場徵才活動總表、
徵才活動簽到表、意見回饋單、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函文及所附臺南市政府勞
工局暨所屬機關職員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通報表、訪談紀錄、被告之陳述意見狀等附卷
為憑(本院被告庭呈資料卷一、二),未思循其他正當管道解決與告訴人於工作上之摩擦
、爭執,竟一時氣憤,數度公然以侮辱之言語對告訴人為人身攻擊,用語顯已超出社會通
念所認常人能容忍之範圍,所為已逾越職場應有之人際界線,非僅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
及社會評價,更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參以告訴人於案發時懷有身孕,於110 年10月29日
被告第3 次犯行後,告訴人因下腹痛及子宮收縮就醫,經醫師建議臥床安胎休養至生產為
宜等情,有璟馨婦幼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佐(他字卷第15頁),而被告迄今仍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情,有本院111 年10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及告訴人111 年11月
7 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各1 份附卷可按(易字卷第15頁、第29頁至第30頁)。惟念被告前無
涉犯任何刑事案件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簡字卷第
9 頁),素行良好,自述任職期間進修領有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書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合格、「CPAS諮詢師」職涯顧問資格認證證書、法務部○○○○○○○○○感謝狀、臺南
市勞動節模範勞工表揚,並提出各該證書、感謝狀及獎狀及受獎照片等附卷為憑(易字卷
第53頁至第63頁),而本件經告訴人通報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安全及衛生防護
小組會議審議,認被告確有侮辱之不當語言暴力行為,復提送該中心公務人員甄審暨考績
委員會審議,被告該年度之年終考核結果為乙等等情,亦有該中心111 年1 月5 日南市勞
訓字第1110072174號函、職場不法侵害事件處理小組訪談紀錄、約用人員考核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易字卷第37頁至第51頁),參以被告犯後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及自承為大
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現任職於新市就業服務站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3 萬多元,即將離職,並與父母、祖父母及胞弟同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易字
卷第9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3 罪,均係以人身攻擊之言語對同一告訴人為公然侮辱犯行,侵害法
益均相同,非屬偶發性犯罪,綜合被告全部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性,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規定,應於拘役10日以上,30日以下定其刑期。衡量被告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
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本件被告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4942號
  被   告 陳麗芬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
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麗芬與王秀玲均任職在臺南市○市區○○街00號之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業服務
中心新市服務站。詎陳麗芬因不滿王秀玲之工作方式及態度,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先
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上開供不特定民眾洽公之服務站,以如附表所示言語辱罵王秀玲
,足以貶損王秀玲之名譽。
二、案經王秀玲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麗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對告訴人口出如附表所示言語,惟矢口否認涉有本件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本件是告
訴人長期在工作上表現不佳且請假造成我困擾,我們才會有口角,加上告訴人不承認先前
工作上的錯誤,我情緒激動才會口出附表所示言語云云。
2
告訴人王秀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指述本件遭被告以如附表所示言語辱罵之事實。
3
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該等錄音檔案譯文、案發處現場照片
佐證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言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3次公然侮
辱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檢察官 李 駿 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 順 登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辱罵內容
1
110年9月15日上午
真的很沒家教、沒家教、奉祀爭神、只會爭。
2
110年9月17日11時許
很白目、一無是處、真的生眼睛沒有看過像妳這麼差勁的、臭俗仔、一點都沒有長進、瘋
查某、醜戈厚屎、一副嘴臉、醜死了。
3
110年10月29日11時許
臭俗仔、無能、一無是處、人格違常、無三小路用。
先行示範一位 [司法人] 假若僅有 [政檢] 擁有 [發言權・言論自由・表意權]
會是何種大開殺戒腥風血雨光景 畢竟自從 [本政黑議座] 暌違二年之久重返 [政黑]
參選版主之後就受到 [某族羣] 一再造謠抹黑貶抑打壓甚至代表該族羣競選之候選人帳號
還忍不住在競選期間拋出對本人之檢舉案卷宗
甚且前後兩度抽換卷證內容意圖謀害抹殺掉本人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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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Ze8Z-go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ZcfRVcM PReDeS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71465214.A.AB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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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有權限之論壇版面管理者自行審閱上開檢舉案之[編輯紀錄]
相信可以發現上開該案之歷史
被告: PReDeSTiNeD ⇨ charles0939 ⇨ PReDeSTiNeD
內容:
[創作] 客家歌謠《天公落水》並請關心阿茲海默症
#1Ze8KP7V (HatePolitics)
[討論] 台中人機車的車速為什麼那麼快?
#1ZagzlhY (HatePolitics)
[公告] 2023政黑板主投票所已開
#1ZcfRVcM (HatePolitics)
本座有特別針對檢舉案業經起訴確定訴訟被告繫屬及訴訟範圍後抽換卷證內容准否提問:
【板主:ubcs/mother/lwt5..】[八卦] 改板規 見置底公告及備註2 系列《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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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 期 作 者 文 章 標 題 人氣:10377
● 8 + 612/27 PReDeSTiNeD □ [問卦]請問檢察官檢座若案業經起訴能否抽換卷宗?
文章選讀 (y)回應(X)推文(^X)轉錄 (=[]<>)相關主題(/?a)找標題/作者 (b)進板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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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Zgf2EBF (Gossiping) [ptt.cc] [問卦]請問檢察官檢座若案業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72122510.A.2CF.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5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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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透過 [自然法理] 就基本常識判斷此抽換卷證甚至連同被告都換過兩次
之毒席突襲行為相當不法 簡直例如[海沙派]所為 [卒]然臨之讓人猝不及防
請有長目睭的任何人看到本檢舉案之後也可以好好細思極恐若任由
[setzer ver 2.0 zeuswell]如此惡意整搞[政黑]
意圖將整座[政黑山頭]整棟[政黑聖堂]都變成他的形狀
長此以往 我們PTT熱衷於政治關心[臺灣民國]之政治評論者恐將遭其迫害殆盡  [欽此]
作者: Rrrxddd (RRXD)   2023-01-01 15:53:00
受理 請勿再編輯 及 發表無關案件之內容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3-01-01 16:08:00
「修」刪的修這個字有的解釋囉。你將別人之前在別篇的推文複製貼上到新篇的推文區算不算一種修推文,還不是往上置頂,是直接穿插在新推文的中間,明明才剛點進去看怎麼我就已經有推文了?這樣還不夠白目嗎針對這種行為,未來也會把文字訂的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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