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把妨礙閱讀的某人塞回去黑名單中
若新舊版主願意表示意見的可自己推文
5.違規者於最新違規發生日之前一年度相對日內再度違規為累犯者,並以該期間違規次數
為前科數,違規次數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科數)。
很久沒詳細看版規了,正在看目前的版規
我的問題是
前科是以一篇檢舉文算的,
還是
以一篇檢舉文中若有多個違規文章分別計算一次
不知道是不是我太久沒注意版規寫什麼
剛剛看一下發現腦袋轉不過來
因為簡單查了幾件一年內有多次違規跟多篇文章違規的
發現在未超過一年期限中,有愈桶愈少天的案子
以基本七天來算,純舉例:
有個人因為前科2次,然後違規2篇文章
7*(2篇+2前科)=28
然後下次違規了1篇,連同前次累積為3前科
變成7*(1篇+3前科)=28
基本上不該有這種上次跟本次桶的天數相同或更少的狀況吧?
所以我們計算前科是以一次公告算還是以違規的篇數或次數算?
若都已經是累積前科加桶,在同一年中不可能愈桶愈少或持平吧
我應該沒有提出白癡問題吧?
這問題沒清楚之前,我之後不敢隨便判欸..
以下是同一個人在同一年愈桶愈少的公告實例
只是想釐清之後判是以什麼為計算單位
#1YJmBtWE (HatePolitics)
#1Z5VC-6P (Hate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