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對於政黑第三章的一些看法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9-05-09 08:07:59
不要把人當成是神或機器.....
何況這也是文字敘述之美,可以因為一個字或多數個字,就能改變文字敘述意思不是嗎?
甚至現實社會上,也會因為只是語氣的不同,意思不同...當然網路之上,無法分辨什麼
語氣!
好比:
我恨你和我愛你,明明只是差別一個字,意思完全一樣!
某某某他們家的人都很固執和某某某他們家只有他很固執!
其實板主管版實行版主之權利時,秉持著公平.公開.公正這三個原則!
由於版主也是人,不是機器甚至公平.公正.公開之神,也會生長環境.當時候的何種心情
之下...等原因做出不一樣之判決.....
希望版主群不要犯以下例子:
A案和B案,明明就是罵的一樣,卻做出一個有違規.一個沒違規之判決...
然而不只是第三章之版規,也有其他版規甚至站規或許也會因為想法認知不同,會有不同
之判決!
當然版規判決,也可以依靠中華民國法院判決過的來做參考之判決...也由於法院判決也
並非有一致性,也可以參考以往檢舉版判決完的檢舉文當成參考之依據....
當然如果被判定違反版規之鄉民,認為版主群判決有錯,可以在提出異議,甚至上訴不是
嗎??
※ 引述《Desperato (肥鵝)》之銘言:
: 紫色的字引用自政黑板規
: Disclaimer: 我不是板主,也不代表板主立場,只是作為板友提供意見。
: A.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 政黑第三章其實是很難寫完整的板規
: 對於這類型的板規,我個人是非常苦手的(因為我有類似選擇困難症的問題)
: 實務上也不會是修板規,而是直接依賴板主個人認定
: 以下是剛才才想到的個人看法
: 很多東西沒有明確定義,我也不知道有沒有矛盾或漏洞
: 我不是在寫社會學系的論文,不要逼我下清楚定義XD
: 就當作大家來討論這個問題吧
: B. 判決要件
: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 C. 特定的對象/群體
: 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針對特定使用者
: b.使用圖片/連結等形式,可連結特定對象
: c.非政治群體,如ROC行政區域地緣/宗族/信仰/興趣/性別/性傾向/學歷/職業等
: d.PTT它板使用者群體
: e.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擊行為
: f.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並發表攻擊內容
: 可以看到,無論是哪一條,特定的對象/群體都是指某個人或某些人
: 有些時候雖然語法上(syntax)對象不明確
: 但是語義上(sematics)可以特定某人或某些人
: 此時仍然可以看作特定的對象/群體
: 所以以下我們來討論特定群體。
: 請注意板規不是這樣寫,板主也不見得是如此認定,這只是個人看法與建議。
: 另外以下皆為舉例,請不要檢舉我XD
: (1) 挑撥的都去死
: 挑撥是行為,不算違規
: (2) 挑撥的人都去死
: 雖然「挑撥的人」是一群人,但不應算作群體
: 這句話實際上是在抨擊挑撥行為,不算違規
: (3) 同志都下地獄去吧
: 3-2c非政治群體對象(性傾向),算違規
: (4) 同性婚姻下地獄去吧
: 同性婚姻是行為或狀態,不算違規
: (5) 吸毒的甲甲趕快暴斃吧
: 同(2),主要抨擊對象是吸毒的行為,不算違規
: (6) 甲甲都吸毒趕快暴斃吧
: 指稱特定族群吸毒又言語攻擊,算違規
: 也就是說,雖然會有一群人符合該行為,但不該被當成特定群體
: 特定行為本來就是可受公評的
: 如果把特定行為當成特定群體會發生什麼事情呢?
: (?) 騙子就是騙子
: 前者是特定群體,後者是明顯貶抑詞語,算違規?
: 這下不只否姐,政黑一大票人要中標啦www
: 這句話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沒有量詞也沒有指示詞
: 某個騙子、某些騙子、所有騙子、多數騙子、少數騙子
: 這個騙子、那個騙子、心中想的某個騙子,幹你他媽韓國瑜這個大騙子
: 每個都可以。因此非常難以特定是在指誰
: 上述的眾多例子可以當成群體,是因為後面接「都」這個字輔助說明
: 不過就算改成騙子都是騙子,算違規也是很奇怪的事情
: 另外騙子本身就是負面詞彙,所以就算改成騙子都是智障
: 或是性侵犯都該死一百次,也不會有人同情
: 後一句確實符合了 3-1 的要件。但這應該要算違規嗎?
: 不應該。為什麼?因為該死一百次的是性侵行為。
: 所以再強調一次,特定行為是可受公評的,我不認為要違反 3-1。
: 甚至和該行為是正面或負面無關。
: (7) D板友你這篇文真是低能
: 指稱的是文章,不算違規
: (8) 寫這篇文的D板友真是低能
: 指稱的是D板友,算違規
: 就算該文章實際上寫的很好,完全不低能
: (7)仍然是可公評範圍,是那個人自己判斷有問題
: (8)嚴格來說也是可公評範圍,只是違反了 3-1 所以乖乖被桶
: 事實上文章和推文方面是有 3-4 明文規範的
: 若針對文章內容/推文內容評論,應明確點名對象為文章/推文,此行為不違反本章規定
: 不過我著重的是更廣義的行為可公評
: 在路上隨便指一個人說他是性侵犯,當然立刻送誹謗罪
: 但指著性侵犯說他是性侵犯,有什麼問題嗎?
: 最後來舉個例子
: (9) 失業魯蛇好可憐
: 首先沒有量詞,無法斷定失業者都是魯蛇,也無法斷定魯蛇都是失業者
: 再來失業和魯蛇都是負面狀態
: 「失業魯蛇」應該解釋成「失業又魯蛇的人」
: 失業好可憐和魯蛇好可憐,基本不能算言語攻擊,只是補刀而已
: 至於指稱失業(負面) = 待業(中性) = 自由業(正面)的說法
: 認為自由業是職業的人,才不會認為自己失業了好嗎
: 這樣他們的玻璃心會碎掉的
: D. 明顯貶抑詞語
: 目前對這塊沒什麼想法。
: 因為我不是很能判斷哪些詞語叫作明顯貶抑
: 實際上有些字眼會隨著時間改變詞義
: 例如太陽花的時候覺青是正面詞彙,2015之後差不多就是負面詞彙了
: 判決書的問題是,一些詞有時判有罪,有時判無罪
: 有些顯然是複合原因堆起來的,光使用一個詞不代表什麼
: 總之很麻煩,非常麻煩。
: E. 板規3-6
: 公眾政治人物/政府機關/政治族群/經媒體披露/社會議題相關團體者等,不受此章保護
: 這裡面有一個很容易被擴大解釋的情況,叫做經媒體披露相關團體者
: 什麼意思呢?
: 媒體報導同志,就可以痛幹同志
: 媒體報導御宅族,就可以痛幹御宅族
: 媒體報導穆斯林,就可以痛幹穆斯林
: 媒體報導麥當勞叔叔之家,就可以痛幹麥當勞叔叔之家
: 當然,要是麥當勞叔叔之家爆出了什麼大新聞
: (應該沒有吧? 我只是想舉個好團體的例子)
: 要痛幹他們當然不是什麼問題
: 但如果是某政黑板友爆出了大新聞
: 我們就可以痛幹政黑板友了嗎?
: 相信幾乎每個板友都能數出自己上新聞的經歷
: 而且已經有板主上過新聞了喔(大頭目)
: 我目前沒有想到如何修改或解釋這個板規(因為也不能任意拋棄)
: 但我想說的是,我個人會認定同志是3-2c的非政治群體(性傾向)
: 而不會使用3-6的經媒體披露相關團體
: 另外挺同團體才算社會議題相關團體,整體同志是不算的
: F. 刻板印象
: 在上述的舉例中,雖然
: (5) 吸毒的甲甲趕快暴斃吧 或是 (9) 失業魯蛇好可憐
: 沒有算作違規,但或多或少會令當事人不悅。為什麼?
: 一個原因是這句話沒有量詞,看不出來是指稱部分或全部
: 另一個原因則是刻板印象
: 一些人在講這些的時候,他甚至沒有考慮過要攻擊甲甲是否吸毒
: 因為他認為甲甲本來就都吸毒
: 失業的人本來就魯蛇,穆斯林本來就阿拉花瓜,宅宅本來就變態
: 這些都是刻板印象的範圍,屬於不良風氣
: 不良風氣應該被改善,也應該被合理批判的
: 但不太可能全都用上板規解決,所謂過猶不及。
: 看看SJW,看看某些過激女權人士,看看中國那個陣亡時會跟你揮手的吃雞遊戲
: G. 結論
: 快打完的時候,跑去找妨害名譽罪,找到了這篇
: https://law.medpartner.club/offenses-against-reputation/
: ...幹浪費我一堆時間打這個,他講得比我還要好(撞牆)
: 總之先強烈推薦去看這篇文章吧。
: 政黑第三章沒有分開誹謗和公然侮辱,所以會造成判定問題。
: 可以考慮往這個方向改進。
: 這篇的基本思考邏輯是對事不對人
: 行為皆可受公評,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 實際上不僅是板友,即使是政治人物或群體,例如柯粉好了
: 我都會建議哪個河粉說幹話的見一個噴一個,但不用隨意指著柯粉開地圖砲
: 不過畢竟是政黑,就是來講垃圾話的地方,無妨就噴吧
: 有些人會認為 3-1 判定太嚴格,容易繞過,其實本來就是這樣設計的。
: (1) 這個板規是 2014 當時 setzer 下台之後制定的
: 整個政黑板規都在限制板主權力,全 PTT 對板主最嚴格的板規就政黑,沒有之一
: 這個板規當然可以改良,但 setzer 永遠是前車之鑑
: 看看精華區,setzer 是很認真的板主,只是立場比較偏,桶的人多了點而已
: (2) 3-1 再怎麼嚴格,有用嗎?要幹板友何患無辭。
: 中國的小熊維尼、習大大怎麼來的?
: 幹政治不幹板友畢竟是宣導,總是會有低能的板友和嘴賤的板友
: 至少 3-1 告訴你酸人高級一點,不要指著別人鼻子罵
: 來到政黑,旁邊的板友都是政治群體(3-6)的一份子
: 又是一群喜歡噴政客的人,難道對其他板友就會溫良恭儉讓?
: 好了,來回覆 rtyujlk
: 該說的都說完了,我認為我在合理評價不良行為,以上。
作者: rtyujlk (Remark)   2019-05-09 08:20:00
我想就是中文本身的曖昧讓板規可以有多種詮釋都不算超過但就是實際運作的板規究竟到哪邊才是板友的重點對阿 我相信板主群公開公正阿 沒錯啊我沒有意見是你對我好像很有意見我感覺啊 你之前不是問我484很想進水桶嗎 推文裡你說的話難道你忘了 要我拉出資料證明嗎是喔 那你怎不檢舉喔 七天內時限喔不小心誤會你因為你是路人鄉民阿 我怎認識你 透過發言好啦 乖吼 這個時候突然態度大變 好會轉彎你自介愛與包容要人信喔你越澄清只會讓我感到更好笑而已 停止愚蠢的行為比較好你很傷心可以去看醫生你看錯科醫生會提醒你 放心醫生有醫德阿 應該吧還是一句話 別輕易放棄檢舉權益 七天我有失誤過你自己說的話我當珍都不行 好啊那以後你講話我都當放屁到底想怎樣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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