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癌症病患的家屬,這樣的政府你怎能不憤怒

作者: alliao (半殘流浪漢)   2014-10-14 03:57:13
這一大串的討論恰好解釋了這政府真的是很賤的事實
#1KEremg4 (PublicIssue)
http://goo.gl/J2GqMv 這篇來說 理面有個 PDF 建議大家打開來看看
參考資料: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意見 http://goo.gl/xiYNXq
我們偉大的中華民國政府,我們假設他們的立場超然清高擁有最高道德標準來檢驗
也看得出來他們的思維模式完全邏輯破產。為什麼?
今天其實是制度出了問題,就算沒有頂新也會有其他家,而那些龜在政府內的廢柴
居然認為應該提高罰則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簡單來說,與其抓到罰很高,不如每次都能抓到。
每次都能抓到,不如讓他們一開始就不容易犯。
這麼簡單的道理為什麼還要用墊高刑責呢?
很簡單,關鍵就在於那個『致』。
(二)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處xxx 得併科 yyy 罰金
(三)致重傷者 ""
(四)致人於死者 ""
這整串討論串就是在討論那個『致』。政府要用罰的那是不是需要釐清因果關係?
這要多久時間?延兵之計嘛
食安問題是這樣搞的嗎?這政府不但螺絲鬆了還兼腦殘,這還是用他們有超然道德
標準下的檢驗方式。食安需要防範於未然,而不是事後才在那邊補救。說難聽一點
罰那麼多人命帶得回來嗎?衛福部的公務員們,你們有小孩嗎?你們給他們吃啥?
垃圾之極。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4:01:00
只用健康來做準則太狹隘,財務上及權益上受到損害這是刻意設下的防火牆,今天還只是飼料油之前塑化劑案及毒澱粉案,都因不能證明對人體產生直接危害(因為本來就沒人加,沒報告查),有前車之鑑了今天還是用這套,只表示一件事, T M D 刻 意 的我上面部分沒說完,因此兩案賠償"受害者部分"根本科科該!本來就要這樣,政府就頭痛醫頭,今天油有問題只查油沒針對"品牌"查就會沒完沒了,這也有殺雞儆猴的作用今天政府檢驗標準過少就算了,最扯的是馬英九之前去參訪義美廠,董事長也提了,不做表示無心就是他過來看看,止於你提什麼出廠就忘了假如記性差,好歹也指揮部會私下了解,研議方案一種是無心,另一種是刻意忽視,就是你有提,朕知道了但礙於"可能"戕害台灣競爭力,以及政治獻金那就冷處理等出事再說,反正高官有錢吃進口的這案除了時間點打臉之外,還有個有趣的地方就是爆發前才指揮部會去查柯p稅,然後爆發後說人力不夠查不到,南檢查了不通知,這種對比非常鮮明
作者: lhsieh (不要問)   2014-10-14 04:40:00
"致"能提高罰金的,類似要自己在產品加砒霜或瀉藥這種的這百年看會不會出一個,千面人或員工自己下毒還不算沒馬上吃死人賣大便恐怕也沒事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4:56:00
你要比就拿其他國家的法條來比阿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4:57:00
大便煮沸脫臭當作蛋白質纖維餅,合格但不合法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4:57:00
照你這講法 哪天你要控到我噓文害你一時血壓升高20年後害你得心臟病 一樣的莫名其妙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4:58:00
河蛤是有河蟹好吃嗎? 怎麼政府常常在屁這個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5:00:00
合格但不合法本來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 就如連豬做麵包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00:00
法條方向不該用"致",應該要證明你的食品是安全的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5:01:00
沒帶頭套手套的 這違法 但做出來的麵包會不會合格? 99%機率是會合格的 這就是合格但違法阿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02:00
不能說吃都沒出事,但原料都非食品級,那我只要調到合法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5:02:00
許多國的法律都一樣 沒有受害者就無法成案 這部份就是這樣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03:00
那石化產品煉成食物只是時間的問題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5:03:00
satyrs05你錯了 你用非食品的東西頂多只能調到 "合格"但!永遠都是違法的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04:00
應該由食品廠舉證產品是安全可食用,而非受害者舉證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5:05:00
合格 表示可能沒有人真的受害 但因為仍違法 所以要罰違法的行為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05:00
我吃了你東西導致我身體受到危害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5:06:00
........你到說說看那個國家是由業者來舉證的??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11:00
沒時間翻法條但這個http://ppt.cc/sLya 應能解釋照前後文邏輯,施行責任轉換國家有美日歐星等國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5:22:00
你根本就過度衍申.......... 是解釋了什麼?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29:00
那你要我提供什麼?FDA的原文還是厚生福利省的原文?還是尤美女立委質詢的逐字稿?退一萬步說,其他國家不作為什麼我們不能做?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5:37:00
講這麼多 怎不直接提供原文來打臉? 你就是過度衍申阿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37:00
他們要研究舉證責任轉換,所以參考美日歐星判例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5:38:00
還退一萬步咧 那你一開始就這樣說就好了 還虎扯一堆幹麼?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38:00
那不就是這些國家有前例可循,這也能說過度延伸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39:00
你才扯一堆這明明就是好方向,保障消費者為何不支持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5:40:00
好在哪? 照你這邏輯 消費者隨便指控店家害他得病不就飽了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40:00
反正回給原PO看,你愛跳針護航就繼續吧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42:00
衛福部新聞稿都不能說服你,我拿法條你有看的懂嗎?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4-10-14 05:44:00
少在那邊廢話別人懂不懂 不懂不是更簡單 你隨便拿一條不就可以欺我不懂打爆我了嗎 快阿 我等著讓你打爆阿只會顧左右而言他 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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