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ouwang68 (張子房) 2025-10-02 22:55:00
我竟然閒到在回答問題,果然人不能放太長的假。這是實務與學說的差別,實務向來認為(包含傳統權威學說,但是林山田老師過世那麼久,大概也不權了):圖利是概括規定,受賄罪(一般、加重)能排除其適用;但晚近學者多數認為,除非將收賄本身解釋為圖利自己,否則概念上未必構成圖利,而是一併發生的平行選項,有其本質上的差異。收賄罪是抽象危險犯,目的在排除公務與賄賂的連結,不以一般或違背職務的執行為必要;圖利現行規定是結果犯,以獲利結果為要件。這些都是很基礎且實務很重要的罪名,分則要讀仔細記清楚。以實務與傳統學理而言,答案是C,採晚近學說就是D,且犯意各別,併罰。但是晚近學說可能有評價過度的問題,違背職務收賄已經等同殺人法定刑了,再一罪併罰下去直追販賣一級毒品,條例本身就已經是違憲爭議性很高的立法,債多不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