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問題

作者: ured (ured)   2018-01-15 16:11:36
大家好
請問一下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說: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股份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
持有股份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數10%
甲乙丙委託丁出席股東會
那丁在行使表決權時會受到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的3%限制嗎?
想到這個問題,翻了幾本公司法的參考書和教科書都找不太到答案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感謝!
作者: cinderellaa   2018-01-15 16:32:00
依文義解釋 會受限制
作者: ured (ured)   2018-01-15 19:28:00
依據是...?是有實務見解(判決或函釋)或學說見解嗎
作者: by090406 (Ryan)   2018-01-15 22:55:00
我覺得不會,公同共有的概念本質上是單一所有權
作者: GregoryShore (葛雷格瑞‧休爾)   2018-01-15 23:01:00
公同共有是公司法第160條的問題,與公司法第177條無涉,依最高法院104台上2414號判決見解,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後行使表決權。
作者: ured (ured)   2018-01-15 23:50:00
所以經全體共同共有人(甲乙丙)同意委託出席股東會的丁在行使表決權(10%)時並不會受到公司法177第2項的3%限制。這樣理解對嗎?另外還想請教一下:1. 公同共有人可以全體親自出席股東會嗎?2. 若是要委託別人出席是否只能以委託一人為限呢?(可否甲乙丙委託丁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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