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確認訴訟

作者: kirin9303 (kirin)   2018-01-15 13:30:14
1.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請問但書中「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跟「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兩者之區別為何?陳治宇上課說無回復原狀可能=已消滅,但是連接詞用「或」,
應該是不同意思吧?
2.同法第六條第三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
請問得提起跟可得提起的差別是?麻煩各位先進不吝指導。
作者: jiunyug (均)   2018-01-15 13:40:00
XD怎會質疑陳治宇…那不是高普的考點吧
作者: cutelum (懂 得 放 下)   2018-01-15 13:50:00
陳老師所說的無回復原狀可能=已消滅,應該是指標的物而言,非行政處分本身再多聽幾次就比較可以理解
作者: kirin9303 (kirin)   2018-01-15 13:59:00
回J大,為何不能質疑XD,雖然知道不會考但是還是想了解回C大,有確認過筆記了,是直接寫無回復原狀可能=行政處分已消滅沒錯,所以您的意思是其實不一樣吧?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8-01-15 14:26:00
不同,後者如終期屆滿失效處分。 我猜,他是指已執無回復可能的,跟已失效的,一樣可提6I吧可得提起,我猜用在有訴願先行程序的情形 EX.稅的復查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1-15 14:50:00
立法委員立法鳥蛋你還認真立法用語不精確的白痴立委只會按贊成 意外嗎
作者: jiunyug (均)   2018-01-15 14:57:00
回原po,是可以啦,只是準備考試百分百信任老師,沒說沒教的當不會考,80%時間花在20%重點上,才能節省準備上榜時間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1-15 14:59:00
沒有實益 你是要考上 除非你是要做學問 那沒話說
作者: kirin9303 (kirin)   2018-01-15 16:02:00
謝謝上述回答,我大概知道了,大概也猜得到是立法瑕疵只是忍不住會想到底是不是自己沒理解XD讀書不喜歡不求甚解,但知道這的確對準備考試未必好,我自己也知道,所以謝謝建議~也謝謝Je大,滿有道理的。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8-01-15 17:50:00
更正錯字 跟已"消滅"的一樣,可用6I
作者: kirin9303 (kirin)   2018-01-15 18:38:00
我覺得老師應該是口誤或是覺得不會考,直接用簡單的方式帶過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