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未遂犯相關問題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孩)   2017-11-07 14:21:08
小弟對不能未遂跟障礙未遂有點疑問
如果:甲欲殺躺在床上睡覺的乙,但其實乙已心臟病發於數小時前死亡,甲朝乙開槍後離去
這樣要論障礙未遂還是不能未遂
是不是實務見解跟學說有出入@@
如果國考該怎麼寫比較好(還是不結論兩個都寫上去)
謝謝各位前輩大大幫忙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7-11-16 23:53:00
不能和障礙區分其實很簡單你知道這個狀況會不會繼續去做換句話說 你會不會拿沒子彈的槍去殺人明知=不能,不知=障礙事後觀察是錯的,一定要當下客觀觀察你的問題是人家已經死了 你還要不要殺明知死了還要殺=不能,討論污辱屍體反之,不知死了=障礙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11-07 14:28:00
重大無知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孩)   2017-11-07 14:34:00
障礙未遂,然後寫主觀未遂論跟印象理論?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7-11-07 14:50:00
白話講,不能是行為人及工具問題,障礙是環境及行為客體問題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孩)   2017-11-07 15:13:00
可是我之前看某老師文章說,不知胎兒死亡墮胎是不能未遂。是我記錯還是……
作者: a7771726 (Zhan)   2017-11-07 15:20:00
不能犯可以討論重大無知 具體危險說 抽象危險說但不管採哪說 都不會成立不能犯
作者: iam14dodo (王多多)   2017-11-07 15:50:00
具體危險說:因對屍體開槍並不具備侵害之危險,所以可適用26不能未遂重大無知說:開槍殺人並沒有偏離一般人認知,所以不適用26,結論是一般未遂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1-07 16:41:00
我覺得要看屍體的樣子而定,如果屍體外觀已明顯死亡就不具備侵害之危險,但如果屍體外觀安詳,難以分辨是睡著還是死亡,則朝屍體開槍還是具備侵害之危險不過我刑總很差啦,姑且聽之就好
作者: yeomanc (yeomanc)   2017-11-07 16:43:00
舊客觀未遂論(事實不能說)從事後觀察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7-11-08 01:06:00
公園系男孩是啥鬼這有啥不好分的啊不能味遂:哇 糖可以用來殺人障礙未遂:哇 警車來了 不要繼續約好了偷這例子很明顯是不能未遂啊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7-11-08 18:41:00
不能未遂着眼於特別預防再社會化,可刑罰性,重大無知者,縱使不施刑罰,對刑法建構法秩序仍不具威脅,所以可以不罰或免除其刑(立法例有兼具一般預防思想者),基上,所以有不能未遂及障礙未遂區別實益條文「無危險」的解釋,若僅着眼於當次危險,則應採客觀說或具體危險說;若兼具對未來的危險性立場,則應採重大無知說。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孩)   2017-11-09 15:57:00
我最後是記:因為刑法26條不能未遂的結果是不罰,所以應該要限縮使用。故採新客觀未遂論,重點討論行為當下有無製造法不容許的客觀高危險。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7-11-12 10:34:00
這樣的寫法,有點倒果為因,較危險。錯誤寫法就像,因為竊盜為五年以下,傷害、過失致死刑度都不及五年,所以財產法益高於身體生命法益。
作者: ki7931 (高小翼)   2017-11-12 17:35:00
外觀看起來只是睡著,如果它沒因心臟病死亡就會死在槍下。不論用新客觀理論或是印象理論。行為人的危險性跟惡性都很高。認為是障礙未遂(因先行死亡)如果是用舊客觀理論就會是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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