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收養、結婚先後差異

作者: z04   2017-11-06 22:17:22
假設甲男有一子A,乙女有一女B;甲男與乙女結婚。
[一]
甲男乙女婚後,甲男收養B,則A與B關係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依「民法988第二款(禁婚親)」不得結婚。
[二]
甲男乙女婚後,並未收養對方子女,此時依「民法969」A與B非姻親(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可以結婚;A與B婚後,甲是否可以依「民法1073-1第二款但書」收養配偶乙之B女?
若可以,收養後是否會影響A與B之結婚效力?
謝謝大家
作者: cube1106 (2014.6.20)   2017-11-06 22:50:00
983第二款但書,可成立不影響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11-07 00:35:00
AB婚後 B女變成甲的直系血親 應該是不能收養了吧感覺鐵定是不行的 只是不知道要用甚麼法條來擋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11-07 00:39:00
樓上 不然1074但書是什麼...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11-07 00:41:00
我知道可以收養對方的子女 但是他們結婚了 感覺結婚的效力應該會先於收養 會擋住1073-1但書的適用沒道理留個漏洞讓人鑽 先收養在結婚是不行的 然後先結婚在收養就可以??? 不過這邊法條沒有明確點出來 所以不知道是不是有其他法條可以用阿 上面寫錯 B女變成甲的直系姻親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7-11-07 00:46:00
往72條思考?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11-07 00:47:00
1077第三項 為何不能先收養再結婚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11-07 00:49:00
民法983條 收養後變兩兄妹 不能結婚72條應該是大絕招了吧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11-07 00:53:00
我看錯問題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11-07 09:13:00
第二種情形有兩段直系姻親關係哦。甲乙結婚後,甲B間符合第1073條第2款但書得收養B的直系姻親(B為甲之配偶乙的直系血親)而在AB結婚後,甲B間有另一段直系姻親關係,即B為甲之直系血親A的配偶,而這段直系姻親關係並不符合第1073條第2款但書,所以甲不能收養B。是1073條之1,抱歉打錯條號@@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7-11-07 18:26:00
我不太懂的是ab結婚後按1073-1第二款本文,甲是不能收養b。而1073條-1但書不是又幫甲不能收養b解套了,因為b是甲的配偶乙的女兒,按但書所寫就可以收養b,不是嗎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11-07 22:30:00
的確 所以這種有衝突的要找其他法條或學理來解72條是一種思路 畢竟又是兒媳又是女兒應該違反公序良俗只是不知道有沒有甚麼更貼切的法條可以用
作者: flowerrabbit (花花兔**)   2017-11-09 19:20:00
我覺得可以由立法理由去解釋,1073-1的但書是要給子女完整的家庭,如果B今天已經透過跟A結婚成為甲法律上的女兒(daughter-in-law),那麼就不用再經由收養成為甲的女兒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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