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04年地特三等行政法申論

作者: ms0234569 (AthenaCon)   2017-11-07 10:54:31
請教10年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申論題
題目:
民國 91 年 5 月 22 日修正前之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行政
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依該辦法第 22 條第
1 款規定,專責人員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專業人員合格證書。假設專責人員A執行業務違法而遭中央主管機
關撤銷其專業人員合格證書,問:中央主管機關之撤銷行為是否合法?
公職王與林清老師解答:
參考過公職王和林清老師的解答認為撤銷專業人員合格證書屬人民權益重大改變,有違法
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並符合憲法23條
阿摩網友提出大法官釋字612號
主管機關撤銷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而言,並未逾越前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之
授權範圍,乃為達成有效管理輔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授權目的,以改善環
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有效方法,其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尚未逾越必要程度,故無違

問題來了,所以本題主管機關撤銷負責人員執照之行為到底是否合法呢?
有請大大解題,感謝~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11-07 11:42:00
你仔細看J612的解釋文,該解釋的情況是清除機構違法而去撤銷受僱人的合格證書,所以解釋認為該撤銷處分僅是不利行政管制措施,在授權明確性上要求程度較低。而地特這題目的情況,則是以受僱人本身的違法情事作為撤銷證書事由,本質上是對於過去違反行政義務的制裁,屬於裁罰處分,在授權明確性的要求較嚴格(J522、J680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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