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無權代理

作者: RoyHoliday (RoyHoliday)   2017-08-11 00:48:15
今天假設有這樣的情況:
甲對乙自始限制代理權範圍(購買100萬以內的車子)
並同時書立授權書
但授權書上沒有載明乙之代理權範圍受限制
並且乙對外出示該授權書
購買110萬的車子
這樣的情況下,究竟該當哪條?
是170狹義無權代理嗎?
(逾越自始限制)
可是又有表見事實存在
似乎又可適用表見代理?
作者: g29186280 (神之軌跡)   2017-08-11 00:57:00
170是本人主張的條款,169是交易相對人主張的條款,構成169的前提是成立170無權代理,要區分適用的主體。至於107代理權的限制,有認代理權的自始限制,逾越此限制者應該是屬於170的無權代理,故107為代理權之嗣後限制。是本題屬代理權自始限制之越權無權代理,應成立170,相對人主張169中間那段手機打字打到不知道在公啥碗糕小,簡單來說,有一說認為107條是代理權嗣後限制的情形,如果是自始限制,回到170去
作者: GroveStreet (jerseyfan)   2017-08-11 01:05:00
推g大
作者: g29186280 (神之軌跡)   2017-08-11 01:13:00
我不求甚解只記得結論不記得理由,待高手補充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8-11 06:08:00
169前提自始無代理權,你這頂多在170或107中間遊蕩我忘記哪邊是哪說..學說跟實務..有一派說自始限制也包含在107裡面..好像是實務..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8-11 11:59:00
代理權自始限制,王澤鑑認為可用107條,實務認為要用169條,不過當然還是要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
作者: bcs (= ="frailty..gggg XD)   2017-08-11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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