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談會不看,就看看修法理由吧
第28條修法理由和第29條法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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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之正犯行為,不包含實「施」的陰謀、預備階段
作者: cdaco (CDaCo) 2017-08-07 15:55:00
字好漂亮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7-08-07 15:58:00本篇正解。扯什麼座談會...,題目就是考當年的修法啊另外還有早年的判例解說[實行]與[實施]兩個概念座談會是什麼 可以吃嗎?不就單純實務老師直接拿來當考題題幹的東西嗎什麼時候座談會變成實務見解有拘束力了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8-07 16:50:00可以解釋今年 但無法解釋102年的答案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8-07 16:51:00高等法院的座談會問題結論,最好能拘束最高法院。2004年的修法不就是為了將教唆犯及幫助犯從「共犯獨立說」改為「共犯從屬性說」中的「限制從屬性說」。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於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高等法院的座談會問題結論對法官是有什麼拘束力?
作者:
isingit (uw)
2017-08-07 16:59:00因為考古題的答案 才造成今年的題目無法可選 只能選d如果不是題目明示要採「實務」這問題其實也不用討論了 大家都知道這爭點
作者: m1052000 (板橋デブ) 2017-08-07 17:05:00
有疑問的都是因為考古題的答案吧 不然這題考成申論題誰不會............
這題答案如果選abc,被扣2分剛好而已,有唸書都知道這三個都是錯的,結果反而爭執自己知道11年前的高院決議,也是蠻有趣的
地院法官可以不鳥高院座談會,只是小心考績吃餅當然如果完全不用念高院座談會的內容的話,對考生是一大福音XD
作者: max02105 (維尼) 2017-08-07 17:26:00
推
作者:
roy0651 (上帝之鞭阿提拉)
2017-08-07 19:08:00小弟認為像是刑訴376條的案件沒有依不可分被送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無從表達意見,此時高院座談會的意見,應該也是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如ptt大和原po所言,的確還是以立法理由為依歸比較踏實啦
不是啊 選擇題是四選一 如果依立法理由可以選D你沒選意思不就是不知道立法理由 能怪題目出的不好
覺得寫錯的朋友還是去釋疑好了,雖然我寫對,但要求未來出題嚴謹也不失為好事。至少,你大學者大教授要出題考我們,自己也要寫過考古,不要自打嘴巴啊XDD
作者:
isingit (uw)
2017-08-07 22:56:00其實我不是計較2分 我只是想解決以後到底該選哪個的問題至少不要反反覆覆 連考古題答案都要質疑
如果這題有選項是“甲論以教唆殺人預備,乙論殺人預備” 那很有爭議 但B還寫成甲“幫助”預備殺人 顯然出題者知道座談會結論刻意規避掉 語意選擇上應該蠻明顯的結果一堆連立法理由都不看得是…請問照座談會意見本題四個選項都無法選耶 全送?
作者:
brook515 (山坡上面滾下來)
2017-08-08 03:02:00紅明顯,兩題根本不是同一題吧說考古題和今年那題一樣的是唸到哪去?
作者: d75341 (David_Wu) 2017-08-08 08:20:00
樓上請問那兩題哪裡不一樣? 願聞其詳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8-08 12:27:00哪哩不同?
作者:
isingit (uw)
2017-08-09 15:09:00建議這篇的原po查一下預備犯的定義,兩題都是正犯是預備
作者:
walyun 2017-08-09 16:11:00樓上可以說哪裡有問題嗎?修法理由就是說採共犯從屬性啊,29條立法理由第三點也有寫拍謝,我懂樓上的意思了